Re: [問題]簽約時契約上的特別約定
※ 引述《moodgid (一段細繩)》之銘言:
: 1.如有因都市更新案.需收回房屋.在告知承租人兩個月內必須搬離.
: 2.如果有拖欠房租的狀況.超過兩個月後.房東有權將屋內之物品
: 視同為廢棄物處裡!
: 我想請教.
: 這樣子算合理嗎? @@?
1.都市更新會影響到建物未來的使用狀況,譬如屋主可能會想要建造更高樓層的房屋
如果因為租約卡住而影響到他的利益,對他而言損失是很大的
以法理面來說,並沒有相關規定,所以是你情我願的事情,房客不一定要配合辦理
2.一般來說,押金最高是房租兩個月的金額
而若房客有拖欠房租的情事發生時,可將押金轉租金
如果拖欠兩個月,代表連押金也不足以轉成租金時
房東有權力將房屋收回,租約無條件解除
此時房子內所有物品也歸房東所有囉,所以他有權力當成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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