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簽約時契約上的特別約定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三年後)時間18年前 (2007/12/20 22:28),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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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odgid (一段細繩)》之銘言: : 1.如有因都市更新案.需收回房屋.在告知承租人兩個月內必須搬離. : 2.如果有拖欠房租的狀況.超過兩個月後.房東有權將屋內之物品 : 視同為廢棄物處裡! : 我想請教. : 這樣子算合理嗎? @@? 1.都市更新會影響到建物未來的使用狀況,譬如屋主可能會想要建造更高樓層的房屋 如果因為租約卡住而影響到他的利益,對他而言損失是很大的 以法理面來說,並沒有相關規定,所以是你情我願的事情,房客不一定要配合辦理 2.一般來說,押金最高是房租兩個月的金額 而若房客有拖欠房租的情事發生時,可將押金轉租金 如果拖欠兩個月,代表連押金也不足以轉成租金時 房東有權力將房屋收回,租約無條件解除 此時房子內所有物品也歸房東所有囉,所以他有權力當成廢棄物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17.119.8

12/20 23:15, , 1F
我怎麼記得2.法律規定是要扣完押金後超過兩個月沒付才解約?
12/20 23:15, 1F

12/20 23:40, , 2F
樓上正解^^
12/20 23:40,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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