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這樣的契約書,OK嗎?(急,要簽約了!)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飄蕩的塵埃)時間18年前 (2008/06/26 09:54), 編輯推噓7(7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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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女朋友對四、五、六、七、二十、二十二條很有意見, 請問版友們認為這份契約書合理嗎?還是我和我女朋友反應過度呢? 我們禮拜六就要簽約了,大家覺得可以簽嗎?很急,拜託提供意見,謝謝! 我們在外租屋也不算短的時間,還是第一次看到房東拿出這種契約書。 -- 房屋租賃契約書 房屋收/付款明細欄 年份 日期 金額 備註 民國97年 7月 1日 起 12月 31日 止 六 萬 六千 元正 六個月租金 民國98年 1月 1日 起 6月 30日 止 六 萬 六千 元正 六個月租金,須於97年12月15 日前繳交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如下︰ 一、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台北市○○○路○○○...】。 二、租賃期限經甲﹑乙雙方洽訂為 1年 個月, 即自民國 97年 7 月 1日起至民國 98年 6月 30日止。 三、租金每月新台幣 11000元正;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托延或拒納【公用電費、 電費、水費、電話費、網路費上述費用,因而遭受斷水斷電,其一切損失賠償 費用由乙方負責並由房屋押金加倍扣除。 四、租金應於12月15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6 個月份,乙方不得藉詞拖延(否則 每逾一日加收罰金新台幣____元)。 五、乙方應於訂約時,交甲方新台幣 兩萬 兩千 元整,做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 不繼續承租,應立即搬遷並將租賃房屋打掃整理乾淨後,會同甲方勘驗房屋, 若有第十二條所述損壞情況,甲方得據以向乙方求償,惟雙方達成協議後,始 得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但房屋若遭受破壞情形發生時,則先由保證金扣款之 ,不足部份乙方仍應負賠償之責,惟經甲方同意之施工後無法復原之範圍則不 在本條款所定義之損害範圍內>。 六、乙方於租期屆滿時,應立即於當日前搬離並將租賃房屋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 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遷離交還甲方時,甲方則每月得向乙方請求原租金五 倍之違約金至遷離完成之日終止,乙方決無異議。 七、甲、乙雙方同意,如乙方積欠租金超過(含)一個月,本租約自動終止,甲方 可沒收押金,並另需追討乙方之前所欠之租金,甲方可任意進入該出租房屋, 更換門鎖,不須知會乙方,屋內所有留置物品皆以廢棄物論甲方可任意處置並 向乙方追討廢物處理費。 八、合約期滿,如雙方同意續約,需另訂書面契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不定 期租賃。 九、雙方同意本租約的第一審管轄法院為 士林 地方法院。 十、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 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依照原狀歸還甲方,並須於遷離 前二個月通知甲方,否則以違約論,乙方不得異議<經甲方同意之施工後無法 復原範圍則不在此復原條件內>。 十一、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甲方之房屋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 或以其他變相方法供他人使用房屋。 十二、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乙方應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始准自行裝設,但不 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築,乙方於交還房屋自應 負責回復原狀<經甲方同意之施工後無法還原之部分則不在此復原條件內>。 十三、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十四、乙方應以良好管理之方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第變或不可抗拒之情形外), 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五、乙方若有違約事情,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依甲方同意之方式負責賠償。 如雙方因本契約而涉訴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十六、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項條款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應負賠償損害責任 ,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經甲方同意之施工後無法復原之部分則不在本條款所 定義之損害範圍內>。 十七、甲、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項條款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 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十八、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稅捐費用由甲方負擔,其餘費用(例:公用電費、 電費、水費、電話費、網路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稅捐)則由乙方自行負擔。 十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 論,任憑單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二十、乙方 瞭解並同意本租金為 乙方 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金額 ,乙方若要申報則表示同意房租每月加 一千元,若未按時繳交,乙方同意甲 方自押金中扣除之。 二十一、屋內附帶物品:床,書桌,冷氣 等,如因使用上疏失造成損毀時,乙方應 照價賠償。 二十二、甲、乙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合約未滿二分之一租期應付 甲方 兩個月 元押金,滿二分之一租期應付甲方 一 個月 元押金作為違約金, 方可解除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恐空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壹式貳份且各執乙份(本契約 書於契約終止後須交還甲方)存執,以昭信守。 立契約人【甲方】 ○○○ 簽名蓋章 聯絡電話: 立契約人【乙方】 身分證字號: 簽名蓋章 聯絡電話: 住址: 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字號: 簽名蓋章 聯絡電話: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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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是哪一條??跟市面上的大同小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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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我是看不太懂啦~是一次繳半年租金嗎?看你們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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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囉~其他的看起來是沒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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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有點太保護房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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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一般的合約.旦老話.你認為不合理.請直接不要簽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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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第7條部份內容有違反法律規定.所以應該會有爭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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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不符合的只有那一個月(法律規定是2個月)其他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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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真的有問題, 因為不清楚, 很容易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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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條的問題在於房東明訂不得報稅,這基本上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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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只要加上罰金的數字.就不存在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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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應改為"租約期限內",這份完全是向著房東,附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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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20條房東並無限制報稅,要報就報吧.反正一個月多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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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寫清楚或是拍照,用這份契約要刁難房客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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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面金額的部分, 談好就好, 如果發現抵報了稅所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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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錯了,是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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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爛的約,看看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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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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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錢, 大於額外付給房東的錢, 也是可以套一下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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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SH大的意見..而WO大XD我死也不會簽你那份約.因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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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沒約定到.到時房東死定啦..連租期都沒寫 只能說..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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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租約的內容在付錢前就該談好.合理不合理.都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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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和房東自己的考量.所以真要簽前.請確認自己能接受在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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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簽下去..你想反悔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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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一萬一的金額,通常都是每個月付,除非是學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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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付有便宜點才會半年一次付清,第十點也有點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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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偶爾會忘記日期,訂的條約好像房客都得很小心翼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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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房客我不會接受,完全是保障房東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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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過保護房東了....是我的話根本不想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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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版友,我們本來是滿喜歡那間的,但看到這個契約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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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言,我還想說是我們很難搞嗎?現在發現原來不是,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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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護房東 但你也可以要求增添保護房客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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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若房東片面毀約 需賠償雙倍押金及租金 未經房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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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租屋處 房客有權立即搬出並房東要賠償雙倍押金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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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他龜毛 你們也可以龜毛 大家都照規矩走 我覺得很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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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條和7條有點矛盾,一邊是押金沒收,另補足所欠租金,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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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增加的1千元租金沒付的話由押金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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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OlQy61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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