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尚未簽約、已付訂金 但反悔不租了
情況:
我第一次先付了訂金5000元給房東,之後我們另約時間簽約
但是約出來簽約那次房東說合約還沒印好
因此叫我先付押金(兩個月房租9500*2)和開了收據
所以押金部分我第這次給了一萬四(9500*2扣掉第一次付的訂金5000)
問題來了...
因為房東一直催我付錢(押金跟訂金都是)但是自己卻可以拖延
然後還跑去出差,拖了幾個禮拜,另一方面自己之前也有受到他的催促而動作決定
我現在不想要租了,最主要是房東的態度越來越讓我覺得反感!
在法律上我可以要的回一萬四嗎?
最開始的五千'訂金'可以給他,那是應該的
(可是我剛剛大概爬了一下 大家的訂金好像都一兩千耶><)
我的押金在尚未簽訂契約的狀況下,可以要的回來嗎?
押金的定義是為了保護房東房子的完整性權益
我還沒有搬進去,也沒有簽定房屋租賃契約,
這樣子押金他有扣留的權利嗎?
(因為看了law版第582跟584篇,兩篇的結論不一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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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3.77.32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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