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 與未滿二十歲簽約 不租後還將押金幹走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努力練舞 加油囉)時間18年前 (2008/06/30 17:01), 編輯推噓7(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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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妹妹在高雄租了間房子 但是他未滿20歲 可是房東還是跟她簽了約 簽完約就跟她說一些不合理的規矩 樓下是店面還要共同分擔電費等 後來決定不租後 但還是把押金等拿走 並且也將合約拿走 因為房東的不合理 以及未符合法律與未滿20歲的簽約 我們家平白無故付了錢 請問大家 我有什麼自救的方法 目前有的資料包括 房東用它的名片背面代替收據(押金5000) 租房地址等相關資料 另外我還要得到哪些資料 才可以對我比較有利 麻煩板上各位大大幫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1.4.54 ※ 編輯: sseiya 來自: 220.141.4.54 (06/30 17:02) ※ 編輯: sseiya 來自: 220.141.4.54 (06/30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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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解.合約一樣有效.不要當未滿20歲就真的天下無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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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生活必需品上的合約.未滿20歲也一樣存在他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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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生活必需品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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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我覺得如果這不是他第一次租房子 是沒甚麼理由主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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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一般會把食衣住行開消認定成生活必需的機會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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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他妹租房子也是經過家人同意才出來找的吧.那不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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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後反對還說什麼.真有問題.當初就不該放任他一個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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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來找.畢竟家長同意他的行為.就該為這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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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定代理人出面說沒給過他這麼大權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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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已租屋多次 確實會被認為是符合生活所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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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前本來就該清楚才給錢....不管20歲沒有都該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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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除非她的租屋行為非必需.不然一般就算出來作否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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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打搶的命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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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有問題的是 明明在契約沒註明的事 只是口頭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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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去履行的話應該也是OK吧 反正合約上又沒說要負擔暑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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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的水電費 還要幫樓下的店家分擔水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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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約定也算是合約的一部份.而非你爽就OK不爽時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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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你住不住是你家的事.水電你們自己同意照人頭或照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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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那就是依約定來走.在說你現在就可以搬進去,沒人阻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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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是 他是簽完約才說有這條規定 很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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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很奸詐 事前都不說 事後才要求一堆 怎麼會有人幫房東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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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QA3Yer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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