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租賃所得稅及租屋退還押金的問題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我房子租約到10月底
但我因為一些事情提早搬 住到6月底
當初搬入時房東有口頭答應 不住滿沒關係 只要提前告訴她
我在搬走一個月前告知了房東 問她需不需要找人頂替
她說沒有關係 也沒提到要扣押金的事情
於是我就沒有積極找人頂替
但租約最後一天我把房間清空之後
她就擅自跑進我的房間 並沒有徵求我的同意
後來我到了那邊 她開始算押金給我聽
本來要退14000 算過以後只剩6500
她指給我看 合約上有註明 提前搬走要扣一個月租金
7000 再加上電費500
我請朋友幫我看合約 房東在合約上註明 "不得申報租賃所得稅減免"
朋友說這樣房東有逃漏稅的嫌疑
我想請問兩個問題
1.我有得到房東口頭上同意 而且也有符合她的規定一個月前告知
房東也並沒有告知要扣押金一事 讓我不知道要找人頂替
但事後又扣我押金 這樣合法嗎?
(但因為合約上有寫明 我覺得自己好像理虧只好先讓她扣錢了)
2.關於她合約上註明"不得申報租賃所得稅減免"是否有法律效力?
這樣有逃漏稅嫌疑嗎? 我可以舉發她嗎?
兩個問題麻煩知道的人可以幫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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