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請問房子漏水,房東不修叫我們不爽就搬走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心畫諸世間)時間17年前 (2008/07/11 19:37),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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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屬消基會業務,寄去沒用,也緩不濟急! 首先提醒你,務必妥善保存影帶證據,特別是若你的家當有因此損壞者, 立刻補拍照或錄影,做為日後求償,法官判定財物損失的依據!! ↓下款賦予房客主動解約"權利",雖未到期你仍可解約,不屬違約情事!! 民法第430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 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第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下款規範房東修繕"義務",要上法庭房東絕對站不住腳!! 民法第429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民法第423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為防下房東援引下款反告,你需負"已告知"的舉證責任,最佳舉證依據是存證信函!! 民法第437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 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 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 生之損害。 結論,立刻寄出存證信函內載修繕期限,期限一過仍未改善,你可立即合法解約, 房東必須把押金全數奉還!除此之外,若有貴重財物損失,房東還必須負賠償責任!! 存證信函郵局就有賣,也不需再好心告知房東,信函一經寄出你的法律程序已完成, 不管房東願不願意接受,有沒有收到,都與你無關,你可逕自行使權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2.8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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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做補充順便回應來信提問.不是消基會不能管,只是它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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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B2C案例,若要申訴仲介業者,可請消基會協助,至於C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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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租賃糾紛多半還是轉介到崔媽媽等機構! 寄存證信函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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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要打官司,乃做為證據保存的效力文書,房東再不識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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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考慮法院調解或訴訟!本例而言,房東幾乎肯定敗訴,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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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任何便宜,且須負擔訴訟費!叫房東自己選擇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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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TqNaZh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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