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違約
本人因為覺得居住環境不適合 所以不打算繼續住 打算搬到親戚家
打算違約
當初一開始是付一個月租金和一個月押金
當初沒仔細看發現上面寫違約要賠2個月租金
還有我還發現當初是寫2份契約
一份是我留著 另一份房東留著
我發現我這一份契約沒有寫租的地址
也就是不知道這份契約是租那裡房子
至於房東那份是不是也沒有寫我就不知道了(也許他後來自己補上了)
那我簽的這份契約有算嗎?
如果我執意違約是不是拿不回一個月押金?
還要再給他一個月租金?
還是我就直接搬走 不拿回租金也不再賠給他一個月租金?
有點怕他告我~ 可是聽說頂樓加蓋本來就違法 他會因此告我嗎?
誰來幫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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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契約是買來的那種 原本上面就已經寫有違約要賠一個月租金
但是房東自己把它塗改成二個月 並在旁邊蓋他自己的印章
可是我沒有蓋 這樣有算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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