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兩個合約問題
第一 如果我們租屋 因不得已在租約未滿的情形下必須離開 換工作的原因等等
但又無法找到續租的人承接 (我指的是整層公寓的都要離開~結束合約)
那麼房東可以對我們進行什麼樣的法律行為
聽別人說是他可以不退押金 除了這點以外房東還能做別的行為嗎
我們無法找到續租的 又擔心房東會不會採取法律途徑
第二 如果在簽合約的時候 是大家合租 而我們在承租乙方的欄位
簽上所有人的名字 例如三人合租就簽三人的名字
那麼這張合約書 會變成怎樣的情況
假設有人離開了 那麼其他人要負擔一整層的房租嗎??
房東要找誰負責??
還是可依法要求那位離開而沒有找到續租者的人負責他那一間的房租
直到有續租者為止
因為在外跟人合租 與對方不算熟識 卻又沒有辦法
希望能知道保護彼此的相關法律 實在無法承受有人忽然離開時必須要負擔
高額房租又找不到住所 還得被房東扣押金的痛苦
希望有熟知法律的朋友可以幫幫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0.32.179
※ 編輯: surenas 來自: 218.210.32.179 (11/05 18:58)
推
11/06 10:36, , 1F
11/06 10:36, 1F
→
11/06 10:36, , 2F
11/06 10:36, 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
1
2
rent-exp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