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東要求扣押押金一個月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hiyawuhana (有錢不代表有修養)時間17年前 (2009/01/01 05:26)推噓2(2推 0噓 8→)留言10則, 2人參與討論串3/4 (看更多)
感謝各版友的意見 (非常的感謝)
已於12月31日和房東的先生交屋完畢(x的,害我不能去跨年)
他們似乎改變說法是因為水、電費沒付清
所以要先抵押,不過我表示有上一期電費的單據以及這期水費的單據
他先生似乎也提到說我突然改變租期
(如果我前文所說,我事先有詢問過房東,他答應後我才開始找房子的)
他們也知道如果以找不到租的房客沒有立場扣留我的押金
因此我寫了一份交屋清點的契約,裏面註明我該如何繳清剩餘的水、電費
而他們也必須在我支付後無條件還我押金
但因為房東熱情的問候
(他不斷表示會跟我所居住的大樓管委、財委 bala~bala~之類的抱怨)
不排除我會拿去報稅
所以想請問版友關於後續問題的事
1.既然我已經不住在和他承租的房間,鑰匙也交還房屋狀況也清點完畢
形式上我們雙方也寫了份租賃終止交屋契約,這樣算我已經解約了嗎?
2.同上題,原本我們有簽份從96年10月1日到97年9月30日的合約,但實際上
我又多住了3個月,多住的部份沒有簽訂新的合約,而雙方在過程中有在電話中表示
9月30日後的就比照合約辨理。合約內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
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關於這條是否還成立呢?
因為我還是住在同棟大樓,所以舊房東想找我也不難。怕因此被他找去支付多的稅金。
就麻煩好心的版友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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