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室友合租等問題
依契約而言,如果當初租約只是一式兩份,房東只保留了一份,
你們也留有一份租約,雖然五人都在租約上有簽名,
你們五人可視為一個個體,其實是以一人為主簽下租約,
其餘四人只當做契約上的連帶保證人,
對房東而言只是把房子租給其中一人,你們五人之中有誰跑了,
房東是不管的,但房東可向其中任何一人收取全額房租,就算少了一個
人,你們也要湊出全額房租,這時候你們有權決定下一個室友是誰。
(也就是表面上你們一起合租一間房子,實際上是由一個代表人來租房子,
其他四人的簽名只是負連帶責任,當一個室友跑了,房東是不過問的,
但其他四個室友要扛下他的爛攤子,你們要分攤他的房租部份
,這時你們就會想找一個室友頂他的位子,當然可以限制要租給誰。)
如果當初租約是房東與五人都各簽下一份,房東留有五份租約,你們手中也各有一份租約
,契約上的租金有除以五,為每個人每月應當繳納的租金,五人是各自獨立的租約關係(
也就是雅房),這時候一個室友跑了,爛攤子只與房東有關,房東可決定要租給誰。
可能會有許多灰暗地帶,但應先了解你們的租約是怎麼簽的…
(我感覺你們是屬第一種的)
一般而言,你們若願”承擔”走掉那位同學的租金部份,
你們若願分攤,或找到某人來頂替,房東有收到錢,就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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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0:4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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