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宜蘭] 簽約沒多久房東不租了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Devil布)時間16年前 (2009/08/12 22:0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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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說可能需要 以下是契約書內容: 1.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二段229號4樓 2.租賃期限經甲乙雙方洽定為2年即自民國98年7月23日起至民國100年7月23日 3.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納(電水另外) 4.租金應於每半年以前繳納 每次應繳乙方不得藉詞拖延 5.乙方應於訂約時 教於甲方新台幣元作為押金 乙方如不繼續承租 甲方應乙方遷空 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金 6.乙方於租期屆滿時 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 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委或主張任何權力 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 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致遷讓完了之日止 乙方即連帶保證人丙方 決無異議 7.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 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 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 乙方不得有異議 8.乙方未經甲方同意 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分出借 轉租 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9.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 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 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 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覆原狀 10.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11.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 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 因乙方之過失之房屋毀損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繕修必要時 由甲方負責修理 12.乙方若有違約情勢 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防賠償損害 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支訴訟費 律師費用 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13.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聯貸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14.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 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 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 因此乙方所受之損甲方概不負責 15.印花稅各自負責 房屋之捐?由甲方負擔 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16.本件租屋隻房屋稅 綜合所得稅等 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 其增加部分 應由乙方負責補貼 乙方決不異議 17.租賃期滿遷出時 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 若有留置不搬者 應視做廢物論 任憑甲方處理 乙方決不異議 18.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向1.租賃期間乙方若你提前遷離他處時 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 乙方決無異議 2.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 任憑甲方處理 乙方決不異議 19.本租金憑單扣繳由甲乙方負責向稅捐稽征機關負責繳納 還有另外一項房東用手寫的,晚一點補充上來~~ 謝謝大家的幫忙 如果還需要其他的資訊可以在問 目前只想到這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97.108
文章代碼(AID): #1AWinM-P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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