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租的房子萬一被法院拍賣
來幫大家釐清一下觀念好了
由於以前的法拍蟑螂問題嚴重 造成銀行法拍困難以及拍賣價錢低落
所以在民國84年開始遊說政府
88/4/2修正 89/5/5公布 民425
主要的修正內容就是
1.租期逾五年(五年內則視為短期租約)
2.不定期租約 未經公證者
法拍屋符合以上兩個條件時 買賣破租賃
以下簡單說明一下
時間點-一
設定日
時間點-二
查封日
時間點-三
1.租約起始日在時間點一
這樣房東會被抓去關 因為貸款時銀行會要求簽訂"無租賃切結書"
所以會面臨詐欺或是偽造文書的訴訟
2.租約起始在時間點二
五年內租約不用公證就有效 但是是要書面租約 而且就算是房客一次付清五年租金也算
(若租約有公證者除外)
拍定人不太容易經由訴訟取消租約 大多是付搬家費了事 除非找得到假租約的證據
若您是房客的話 要記得必須在查封後七日內呈報給法院
3.租約起始在時間點三
這種租約一定會被排除 根本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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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是在外租屋碰到房屋被法拍時該怎麼辦呢?
要儘量跟拍定人(新屋主)伸張自己的權益 然後開始找房子了....
若是對方有付搬家費的誠意就要求一個高一點的搬家費 至少讓自己沒有損失
千萬不要傻傻的甚麼都不拿
繼續住呢? 就看看新屋主的態度吧 如果對方不是很想讓你繼續住 就不要勉強
就算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有時候也會有些人會用一些想不到的招數趕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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