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房東不願解除契約
我的親戚(稱我方)在今年三月向房東租賃一店面
契約內容是明定由今年四月一日起至2016年四月一日終止
但因我方之問題所以決定只行使一個月的契約
欲向房東解約
由於是因為我方之緣故導致契約無法行使
所以我方也答應交付一個月租金(三萬)
與當初給予的押金(七萬)作為違約金
但房東要求我方支付施工期之租金與房東至法院公證之費用
契約之起始應以契約上明定之時日為準吧
而法院公證的費用法條上也沒有指出要由我方支付
房東這般要求是屬合理嗎?
另外由於我方不答應支付上述兩項之費用
所以房東一直遲遲不肯簽署解約書
(房東欲拖延至五月再多收取一個月的租金)
我方有什麼辦法還是法條依據可以請求房東實行解約的義務
合約上是訂定若欲解除契約需於一個月前告知房東
但我方欲租賃的時間也只僅一個月
房東可否以這項契約要求我方支付五月份之租金?
麻煩大家幫忙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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