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找人繼續承租我的合約?
因為個人因素,
所以打算在台北住七個月之後就要回老家,
目前有看了一間重意的房子,
但房東說 "不接受短期租屋,最短簽一年約,或是後面5個月我自己找房客來續我的約,
若是找不到房客就以違約論扣一半押金"
在這個狀況下,我想請問板上各位大大4個問題:
一、在打合約時,需要特別註明以上狀況嗎? 還是不用另外註明找房客這個問題?
二、續我約的人,需要另外打契約嗎? 還是要寫其他證明來表示他是續我約?
三、想續我約的人若想住滿一年(我剩下的五個月+承租人額外的7個月)可以被接受嘛?
四、像我這種狀況在打合約時有沒有甚麼細節需要特別注意??想請各位大大指點。
我是第一次租房子,
對這合約東西不太懂,
不知道要用什麼字眼明確表達我想問的,
若有冒犯,請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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