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找人繼續承租我的合約?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ilovepony)時間16年前 (2010/05/05 01:44),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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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個人因素, 所以打算在台北住七個月之後就要回老家, 目前有看了一間重意的房子, 但房東說 "不接受短期租屋,最短簽一年約,或是後面5個月我自己找房客來續我的約, 若是找不到房客就以違約論扣一半押金" 在這個狀況下,我想請問板上各位大大4個問題: 一、在打合約時,需要特別註明以上狀況嗎? 還是不用另外註明找房客這個問題? 二、續我約的人,需要另外打契約嗎? 還是要寫其他證明來表示他是續我約? 三、想續我約的人若想住滿一年(我剩下的五個月+承租人額外的7個月)可以被接受嘛? 四、像我這種狀況在打合約時有沒有甚麼細節需要特別注意??想請各位大大指點。 我是第一次租房子, 對這合約東西不太懂, 不知道要用什麼字眼明確表達我想問的, 若有冒犯,請大大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2.16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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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註明,不然房東可以主張不得將租賃權轉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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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算你違約或是繼續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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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好房東你續租人都要在場把合約更名或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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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這樣看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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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約的部分雙方如果認同的話就白紙黑字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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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me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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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u5qQNo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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