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的租屋經驗
※ 引述《survival1010 (C'est la vie)》之銘言:
: 這間套房目前租了大約10個月左右。
: 它是屬於老舊公寓,某一層樓改成套房式約4間。
: 我這間的樓上是頂樓加蓋的曬衣間,但是只要每逢大雨,淹進曬衣間。
: 我的房間就會滴水,後來我仔細查看之下,才發現天花板有一道很長的裂縫。約1米
: 最近一次又是因為上面有裝抽水馬達,馬達壞掉,又淹水,搞的我連假都沒辦法好好睡。
: 尤其是水又很髒,滴到我的床舖上,整個幾乎都毀了,洗的洗,丟的丟。
: 房東的處理態度是很快,但似乎都是亡羊補牢,畢竟要把天花板裂縫補起來,是浩大工程
: 不過我很不滿意的是,房東沒有意願要賠償我的損失,甚至有一晚我還跑去網咖包台。
: 所以我也跟他講,就只租到這月底,我打算再去找其他間。
: 而他也以租約未到之理由,勉強扣留2000元的押金,讓我很不爽。
: 唉~連假4天~睡的不好~心情又差!
: 最後我也疲憊,反正月底我就要趕快搬出去,遠離這間房間。
~
~承租的房屋出現壁癌並且會漏水,
房東也依照民法第429條規定善盡修繕責任與費用。
但是房屋壁癌與漏水情況一直無法改善,
承租人只可以依照民法第435條規定要求終止契約並且要求房東無條件退回押金;
如果有因滲水問題而造成承租人財物之損失,也可以一併要求相關賠償。
房屋壁癌與漏水現象於承租人於開始租屋雖然沒有發覺或是產生,
也算是承租物的瑕疵,房東雖然已經盡力改善,但是卻一直無法改善;
按民法第423條規定房東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若是因房屋嚴重漏水造成租賃的房屋一部分無法使用,
承租人的權益遭受損壞,依照第435條規定可以要求房東減少這段期間的房租,
否則承租人依法可以終止契約,房東不能以承租人毀約為由沒收押金。
對於承租人依法提出減收租金或是終止契約與賠償財物之損失時,
房東不予受理或是協調一直無法達成共識,
承租人可以提出相關舉證到當地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參考法規
民法
第423條 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第429條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第430條 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
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
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第435條 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
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
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 過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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