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想請問關於我的例子違約
想請問個租屋上的問題情況是這樣的....
原本在A處租屋直接付了一年的租金
但是目前住了快半年(大約四個月多)
想更換至B處也和房東說好會住到大約半年在走
也談妥會給付違約金(但是可以拿回剩餘的半年房租)
但是房東後來又說沒辦法讓我拿回剩餘半年房租
只能要我另外找人來住而無法退錢給我
想請問這樣合理嗎?
假使合約上沒有表示出給違約金後不會退房租我應該可以堅持要回吧?
又假使合約上沒有這項條例,房東也應該沒有權利可以這樣如此要求吧?
有沒有甚麼辦法可以解決呢?
我願意給付違約金大約五千多
一個月房租也大概五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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