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請問房屋修繕的問題
雖然站內信已經回過了,但有些觀念還是想在板上再提一次~
(就當我一魚二吃,混點P幣好了~^^)
※ 引述《kafsu (假日出遊時光)》之銘言:
: 這是租屋遇到的問題,雖然租期快到,大家沒談好都互不往來電話
: 但畢竟生活不方便,而且也還有押金在那,想問清楚如何"應對"
: 狀況背景:
: 我是在租屋網看到的,都有正規的格式,什麼東西有打勾、什麼沒有就沒勾
: 但是見面簽約是一般標準那種紅色的租約簿
: 除了一般的條約之外,就是註明押金、註明未住滿三個月押金沒收
: 爭議點是:租的部分是寫X樓前面/後面房間這樣而已
: (網頁上有的熱水器、冷氣、網路、洗衣機...等等就沒列)
這個載明的事項就是重點,表彰「承租範圍」(即租賃物標的為何)。
租約寫清楚的好處就是不用費心舉證口頭約定,
不然只能等吃了啞巴虧之後,學起來當教訓~
: Q1:網頁有寫要有網路
: 但實際的情況是有網路,但請自己繳錢。這合理嗎?
這可以跟該租屋網站反應,這房東有掛羊頭賣狗肉的廣告不實,
但如果在簽約前有說清楚、講明白,就只能在道德上譴責他、腹謗一下,
尚不構成詐欺簽約,沒什麼可主張的。
: Q2:雖然房東有給洗衣機,但是已經按鈕都不見的六七年機子
: 洗兩三次會有一次成功洗完,另外兩次可能要反覆把蓋子重新蓋上或按重新啟動
: 才可以順利洗完。有點煩~~但還算堪用
: 最近這台洗衣機完全不會動了,我們報請房東維修
: 房東講法有二:
: 1.給你的時候是可以用的,又不是我住,壞掉更不是我弄的,我租金一個月才3,4千
: 為什麼要修?
如果房東主張是「房客損壞」,房東要舉證證明(民訴277條),
而這個舉證,不能僅僅是證明「東西本來是好的,後來給你用就壞掉」,
壞掉不壞掉固然是事實,但家電本即有使用年限,本件並非新品,已使用多年,
房東要這樣主張,須就房客之「不當使用(即故意、過失)致損壞」為舉證。
至於他收房租多少、夠不夠修,都跟這沒關係,
那是他出租行為的經濟考量,不在責任歸屬的討論範圍內。
: 2.契約有寫我要修嗎?契約寫的是某某房間,有寫冷氣、洗衣機什麼的嗎?
: 那都是我好心給你們用的,有就感恩用,壞掉沒叫你賠就不錯了,還修什麼?
房東要這樣主張就比較麻煩,因為若非屬於租賃標的物範圍,
如房東所言,他只是無償提供借用,這種因無租金對價,難以主張出租人的維修責任。
東西一定要是在承租的範圍內,才會受租約效力所及,
這點只能提醒自己以後簽約注意,契約載明可以免後續麻煩。
如果書面契約沒載,而當時確實有講到,另外的解決之道就只剩「舉證口頭契約」,
契約不是以書面形式存在才有效力,雙方口頭講好的契約也可以有拘束力,
只是口頭很難證明,所以一般都建議做成白紙黑字,免得事後舉證困難。
本件如果在看屋、簽約過程中曾經有說過附家電使用、包含在租金內等,
表示「這些家電屬於承租範圍」的對話,這也會等同於書面載明,只是得費心證明。
且同前引法條規定,主張口頭契約存在的一方,要負擔舉證責任。
(本件房東若已打算遁詞企免維修責任,現在要套他話,恐怕也不容易~)
: Q3:我知道消耗品房東沒有修的義務,可是我們今天壞的不是燈管什麼消耗品
: 洗衣機應該是很一般的家具,究竟真的是我們房客要吸收嗎?
: 約期到了,房東可以說洗衣機變得不堪用了,而要扣押金嗎?
: 謝謝大家,希望大家可以給我一些經驗和討論
: 這種事情總是第一次遇到才會去想很多細節
事實上,並非消耗品房東沒有修的義務,
按法律規定,凡租賃物範圍都是房東該負責的(民法第429條),
只是約定俗成,一般社會上普遍存在「消耗品除外」的默契,
且這是法律允許當事人以特約變更的任意約定事項,
所以才有這一說,嚴格講起來,是因法律容許而得以契約排除其法律責任,
要主張此排除約定之存在,應由房東負舉證責任~
(很多房東不愛寫清楚,其實對自己很不利~)
至於將來約滿到期,房東如要主張家電的損賠責任,進而扣抵押金,
如前所述,這部分要房東去證明東西是出於房客的故意、過失而損壞,
如果房東不能證明,加上東西實在老舊,房東扣抵押金的索賠舉動,
法院不會支持,屆時可以放心去告,多半能贏~
一點意見如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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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13:5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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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手之勞,不足掛齒~~^^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2.165.102 (12/12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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