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訂金疑問? 問完訂金後多出來的事項
定金的交付與收受,表示立約雙方對於契約內容已大致形成合意,
所以賦予「推定」契約成立的法律效果(民法第248條參照)。
這個推定並非不能舉反證推翻,只是本件主張契約成立並無不利,也較合乎事實。
房東要收10/1~10/4的錢,沒有違法、違約之處,只是搞得自己很複雜而已。
原本租約從102年10/1起算,期間二年,將於104年9/30屆滿,共24個月,
房東10/5所收當月租金,其實是10/1~10/31這個月的租金,
他要拆成102年10/1~10/4一段、10/5~10/31+11/1~11/4一段...(以下類推),
也只能算到104年9/30為止,搞得自己很難算,前面有零碎的日子,後面也有,
不管房東怎麼按比例,房客的總租金支出就是24個月的月租,不能多。
房東對於契約的效力期間(租期)與約定交租日(每月五日)有錯誤的連結,
期間歸期間,交租歸交租,並不會因為約定交租日非每月一號而影響契約效期長短。
所以,這錢可以交,只是交的時候要寫清楚、說明白,
定約時也要注意契約的起迄日期。
如果雙方就契約的存續期間有重大爭執,此時就可以舉反證,證明契約不成立,
是由於雙方對「契約主要之點不一致」,而非有任何一方違約,
各負返還原狀責任,並無沒收或賠二倍之民法第249條適用。
只是就來文所述,這房東很盧,遇有爭執,很有可能必須上法院解決
建議在談判時全程錄音,為自己建立有力的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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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9/24 12:2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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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客氣~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2.165.102 (12/12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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