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訂金疑問? 問完訂金後多出來的事項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旅人)時間12年前 (2013/09/24 08:5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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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交付與收受,表示立約雙方對於契約內容已大致形成合意, 所以賦予「推定」契約成立的法律效果(民法第248條參照)。 這個推定並非不能舉反證推翻,只是本件主張契約成立並無不利,也較合乎事實。 房東要收10/1~10/4的錢,沒有違法、違約之處,只是搞得自己很複雜而已。 原本租約從102年10/1起算,期間二年,將於104年9/30屆滿,共24個月, 房東10/5所收當月租金,其實是10/1~10/31這個月的租金, 他要拆成102年10/1~10/4一段、10/5~10/31+11/1~11/4一段...(以下類推), 也只能算到104年9/30為止,搞得自己很難算,前面有零碎的日子,後面也有, 不管房東怎麼按比例,房客的總租金支出就是24個月的月租,不能多。 房東對於契約的效力期間(租期)與約定交租日(每月五日)有錯誤的連結, 期間歸期間,交租歸交租,並不會因為約定交租日非每月一號而影響契約效期長短。 所以,這錢可以交,只是交的時候要寫清楚、說明白, 定約時也要注意契約的起迄日期。 如果雙方就契約的存續期間有重大爭執,此時就可以舉反證,證明契約不成立, 是由於雙方對「契約主要之點不一致」,而非有任何一方違約, 各負返還原狀責任,並無沒收或賠二倍之民法第249條適用。 只是就來文所述,這房東很盧,遇有爭執,很有可能必須上法院解決 建議在談判時全程錄音,為自己建立有力的證據資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09/24 12:26, , 1F
XXXX謝謝你
09/24 12:26, 1F
不客氣~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2.165.102 (12/12 22:00)
文章代碼(AID): #1IGEAjav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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