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想請教關於退租的問題。
不好意思打擾大家,
這邊有個租屋上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希望大家不吝給我一些意見。
抱歉因為心情很亂而且目前在台中出差所以文章可能也不是很順。
事情是這樣的,
我與朋友兩人合租一間頂樓加蓋的公寓,
我們是從100年11/7訂立契約,
然後住滿一年後合約到期,
房東在line上面告知說朋友直接在合約上面修改日期,
所以沒有二次簽訂契約,
一直到最近我們想要換個環境住,
本來想說合約應該是差不多到10月底可以遷出,
於是我朋友就打電話給房東,
房東卻說他記得合約應該是到11月底,
後來我們回家看合約才發現,
原來房東在合約上面是寫租約從100年11月7日住到101年11月31日
(12個多月快13個月),
所以要我們一定得租到11月底才搬,
但目前的狀況是我在10月底就得出國出差一個半月,
所以我們打電話跟房東詢問是否可以10月就搬出,
或是另外一個方案是我們住到12月底我回來後再搬出,
但房東卻很強硬的說一切造合約走,
一定要我們11月搬。
但後來我們有查到關於所謂未定期之租賃的部分,
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且未立字據者(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為不定期租約
。
這就我的想法來看,
是只要租約滿一年沒有二次簽約,
其實我們隨時想搬走都可以(但實際上我們還是有提前一個月告知),
但是當房東一聽到未定期契約這幾個字的時候,
就突然在電話那頭對我朋友發飆,
說什麼當初就有在line上面告知續約的部分,
甚至還言出恐嚇的對我朋友說她認識我朋友公司的人什麼的,
然後說他什麼律師認識很多之類的(這部分當時忘記錄音),
反正態度就是很強硬就是了。
其實這次的問題我們想了很多步退讓,
不管是跟她說希望提前搬讓我們方便,
或是延後搬我們再多繳兩個月租金,
他都不退讓,
我們也有跟她說道或是我們11月可以再付半個月的租金,
但我們10月底就搬走,
讓她可以打掃房子,
這些退步她都不肯,
原因就在於,
我們第一次打電話給她說要搬出去的時候,
她馬上就連絡他朋友要來這邊住,
但是他朋友合約是到11月底,
她想要無接縫的接續收租這樣。
今天通完電話我朋友希望給他時間冷靜好好的想想,
我這邊也想說要多了解依些關於這樣的狀況對我們來說應該怎麼處理。
在這邊想請教大家關於這樣的問題到底我們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腳,
民法422條上所謂的字據定義到底是不是一定要簽定合約?
還是說這樣在line上面講就算了?
(而且他是傳給我朋友,我並沒有被告知。)
這樣的情況如果到時候我們真的得跟她走上調解委員會的途徑,
究竟對我們是不是有利?
未定期契約在我們這個案例上到底算不算成立的?
而且有一點我很不懂的是為什麼一年的合約她可以寫到快13個月,
雖然沒發現是我們的疏失。
但還是真的希望各位懂法律或是有這方面專長的可以給我一些建議。
先謝謝各位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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