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金錢] 為什麼沒人在用土地法97條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10000159-260205
房東申報租金過低 恐補稅挨罰
2015年11月10日 04:10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包租公、包租婆出租房屋賺取房租,依法要申報所得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報稅時
首先要注意的原則,就是不能低於當地一般租金水準,以免被國稅局視為惡意逃漏稅,反
被調整補稅。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針對未列報房屋出租租賃所得
者,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重新核定租賃所得,要求納稅人甲君補繳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說,甲君不服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匯款證明,主張國稅局核定的租金收入
過高,與事實不符,但經過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均遭駁回,確定必須依法補稅
。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針對約定租金偏低,國稅局依法得參照當地一般租
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官員強調,國稅局是基於核實課稅原則,針對租賃雙方藉故壓低申
報租金來逃避所得稅,因此設有當地一般租金水準。
國稅局官員指出,所謂「當地一般租金水準」,指的是財政部每年頒布的房屋及土地當地
一般租金水準作為判斷基準。以台北市103年度的租金水準為例,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的19
%計算,租金收入只要高於這項水準,就不必擔心「低報」租金收入的問題。
不過,官員也提醒,包租公若是出租房屋給他人,並做營業用途使用,國稅局在核定其租
金收入有無低報時,並非採納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而是按照實際調查結果,或
是公證契約等,綜合判斷每條街路應有的租金水準。(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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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新聞是寫"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低於這水準房東就會被迫調整租金並補稅。
至於依據甚麼法條訂出的還要再查查才知道,內文並沒有說。
※ 引述《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之銘言:
: 土地法97條:
: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
: 之。
: 一般人不會申報,所以申報總價是公告地價再80%
: 這樣弄下來租金應該是超低的
: 不知有無六折
: 沒實際案例可比對
: 為什麼沒人這樣主張過?
: 最後幾個月租金不付,房東靠夭就拿這條堵
: 房東也沒權利要照合約走
: 我家樓上約租18000
: 基地252平方公尺
: 公告地價18700/平方公尺
: 14戶,七樓有退縮
: 用12戶去分土地
: 土地每月是18700元x基地2522戶x未申報80%x10%2=2,618元
: 再來就看房屋評定值多少
: 不覺得加起來會逾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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