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政府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 )時間8年前 (2017/12/27 18:37),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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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於12月27日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6 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重要條文對房客有保障 第 11 條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 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 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 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 難以繼續居住。 四、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承租人依第一項各款或其繼承人依前項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於終止前 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重要網址如下,不會縮網址,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msgid=13671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240.1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14371079.A.EA8.html

12/27 18:50, 8年前 , 1F
2-4以前有法律規定了 1看起來倒像是新的
12/27 18:50, 1F

03/12 03:18, 9年前 , 2F
第一項的實施細則, 要有醫生的證明療養6個月以上
03/12 03:18, 2F
文章代碼(AID): #1QGtW7we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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