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房東] 又來請教選房客的問題
來講點自己的淺見
其實「如何挑選房客」 還真是需要一點識人的功夫
通常要有足夠的人世歷練及敏感的心才能做得到
再加上「面試」接觸過欲租人後
就會(大約)知道對方是什麼咖
所以如果身邊有這樣的親友也願意幫忙的話
則可以提出協助的請求
至於租給什麼職業的人比較好 其實我覺得不一定耶
但一定要先考慮性質穩定的工作
至於以後會不會破壞房東的房子和屋內設備
其實我也覺得這很看個人人品 跟職業較沒什麼關係
所以說起來也算是運氣的問題了
因為我曾經不小心出租給外表漂亮 打扮好看但不俗豔
其實是帶著她的女孩做援交的女經紀人
還讓人在我的屋裏吸K的租客 至於這個女經紀人
自己有沒有在吸K 有沒有在援我就不知道了
至於一開始看屋就開始對房子有不良評價的人
我是絕對不會選擇出租的
因為這種情況一般有二種 一種是準備要開殺戒的
一種則是真的具有很愛嫌東嫌西人格特質的
後者最可怕 容易欲求不滿的人
不管是現在或將來都將很難應付...
前者則是看自己要不要堅守住自己的底價
或者一開始就乾脆像賣房子一樣
先開高價讓人砍(?) 但不被砍到自設的底線
使雙方都能皆大歡喜
但是說實在的 閣下所列的這幾組 本人都不想考慮
因為現在述明原因的話也已太晚了便不說了
做裝潢的話...其實本人倒是覺得沒什麼必要
一來自己做的裝潢或說房東的房子
承租人不一定會愛惜
二來做了裝潢也不一定合所有人的意
還不如都不做 原始狀況出租也省事
至於附不附家具或家電 其實各有利幣
通常家庭型的或生活品味有要求的會自已有家具
而單身型的(未必無男或女朋友)或新婚型的
通常會比較想租有附全部或有部份家具的房子
但有幾種搬家後較不方便帶走的還是可以附一下
例如冷氣 熱水器 瓦斯爐 抽油煙機
至於要不要附洗衣機 要看承租人是哪一種
總之電器類附得愈少愈好 因為如果壞掉
不管是找人維修或換新 如果承租人是好承租人
那倒好處理 如果不好相處就會有麻煩了
因為電器要好的話貴 不貴的又未必好用或耐用
總之是麻煩的東西 如果附耐用也好用的二/三線品牌
承租人沒意見那倒是好事一件
家具也是一樣 附耐用又好用不貴的就好
不過我曾遇過來看屋的人要求我撤掉某幾樣家具的
但全都被我拒絕了 因為我沒有地方可以存放
後來我選定的承租人也曾有這樣要求
但對我的說法也沒意見 他們選擇捨棄自已有的家具
說到這裏我的重點是 房東所附的家具電器甚至裝潢
都要算在成本內 當承租人付出的租金
超越了房東所附的這些的價值 才是房東真正獲利的開始
所以房東是要早點獲利或晚點才能夠獲利
自己要好好地想一想...
但如果原本屋裏是沒有電器設備的或打定主意要換掉舊的
我會願意換全新品而非二手貨 尤其是冷氣....
因為前面有提過電器故障壞掉維修或換新都是麻煩事
就算附的不是名牌甚至是二/三線品牌
也都願附新的可以不用那麼早為了電器壞找我麻煩(咦...
至於簽約.....如果是初次簽約 個人倒是不願意簽長約
最多就一年 最好的半年約 簽約時會要求約到想續約
得讓我進屋看一看屋內維持的狀況再決定要不要續
如果這條件不答應那就連初約都不必講了
或原答應但在續約時卻反悔不讓我關心我的房子的狀況
那就也不必續了 不續後也不搬走就可能要走法途了
當然即便是能進屋裏看但狀況實在令人不滿也不必續了
如果在約期內都做不到的事 你想承租人求饒會改進
續約後就真的會有所改進嗎 個人對人性是較沒信心的
所以先簽短點的約 算是比較保障自己的方式
基本上法律已經都較站在承租人那邊了
房東當然也要有所防範 要比承租人更加挑剔
若挑不到好的 我倒還寧願多養一段時光的蚊子和蜘蛛
看證件沒問題 聽說有承租人會要求房東出示所有權狀呢
所以就是雙方說好要看什麼證明就好
但承租人那邊則偏好看雙證 身分證和有效的工作或薪資證明
至於契約要不要公證...公證其實是好事 但會需要繳稅
看出租人要不要承受 或講好由承租人承擔
有些事項 在契約裏就要事先寫清楚 跟承租人醜話先說在前頭
因為法律是站在承租人那邊的 所以房東只能多做事先防範
所以當初我的房契寫挺多保護我自己的防範條款
甚至連所附的所有物品 小到連鑰匙和鐵捲門遙控器
都有拍照作為契約附件 這樣才知道什麼東西缺少了或損壞了
其他例如雖即便公證了 但承租人不肯搬走有法途可走
但把人趕走的時程可能會很漫長 但至少還有法可依...
因為如同某位板友所言 對別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
最嚴重的話搞到自己脫不了身或身心俱疲 那就太不愉快了
契約的話...當初我是用官版自己加強內容的
並且十分地思考應加強的內容 之後若覺有不盡事宜
則會在下次的約(不管是續簽或新簽)裏再做加強
因為我已經講了好幾遍了 法律是站在承租人那邊的
房東一定要保護好自己 為自己的前途著想留好後路
再來則是官版的真的強度與仔細度都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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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個人的想法而已
因為如果要出租 就不打算被殺價
當然也不會浮誇自己的租價
也不會有年繳比較便宜的作法
第一組來客
這樣又要電器又要便宜一點
以為電器不用錢買的嗎
以這一組的身份來講 收入應該不會太差
如果又要要求品質好的進口品牌
那當然是不會接受的
之後又願年繳....一般會願意年繳
就是想要享有優惠折扣的
接著又說要買家具無法年繳
再來要求要改房東出租契約....
承租契約這種東西 不就是要以出租人為主嗎
如果不滿意不想接受
棄租就好竟然想改掉出租人的契約
這不就是「反客為主」未將出租人放在眼裏了嗎
再來是要求承租人出示有效的證件
其實都是很合理的防範事宜
不能配合出示還反過來要求出租人出示證件
你要來承租我的房子 作風態度還這麼囂張?
其家教光是看文字敘述我就覺得我不行了
第二組來客
收入這麼高在北台灣買間便宜的房子有什麼困難嗎
是我 我就不會用租的 因為住在自己的房子裏
那種自由自在 自己想怎麼樣弄房子就怎麼弄感覺
真的不是我在說的爽 幹嘛那麼憋屈地去租
萬一室內設備有耗損就得負責任
不再承租後也得「恢復原承租時屋內狀況」
(這個在租約裏一定要有編列)的麻煩事
並且收入這麼高的人 喜愛享受的生活態度也許會有
如願自備好的生活物品或室內裝潢
(包含有質感有價值的家具/電器/生活用品等)
不再承租後全數搬走或全數送給房東
那倒算是輕鬆事
如果不願搬走也不願送也要求房東花錢跟自己買
減少自己的花費損失
如果房東並不想買下 那不是令人很尷尬嗎
至於該客所提的搬離前屋的理由
我個人是沒有意見啦 但和他的同學一起住17年
病死猝死在家 他幫忙料理及清運(簡稱喪葬事宜)
但對這個說法我還是還蠻存疑的
這位同學跟他一樣過了適婚年齡都未婚
無妻也無子又舉目無親無人處理嗎?
這怪怪的...我的想法是這樣的
第三組客
如果是正式的老師 薪水應該不低
做室內裝潢工程 薪水應該也不至於太低
應該租得起條件及地段不錯的房子
結果之前竟租冬寒夏熱的頂加(一般房租會便宜些)
來租還跟我談殺價 我是不了解澎湖的房價啦
但想必相當便宜 因沒什麼人 沒什麼就業機會
當地人主要業別是漁業 及觀光業 但額度稀少
年輕人嚴重流失到台灣本島 這種地方房價不會高
房租自然也就沒那麼高 老師的退休金一定能應付
有需要那麼拼命省錢搬到澎湖住嗎
所以會想很多的我便會覺得這樣的租客會好應付嗎
這時我會寧可錯放千人以防萬一
因為當今法律真的過度保護房屋承租人了
而且老師的退休年齡 最早應該在55歲吧
以47歲之齡還要等很久哩
這乍看之下應該會覺得我很機車吧
但真的只是在做寧可錯放千人防萬一的事而已
當初我的房子出租給人後
因承租人蠻好的 我甚至三節還會送禮呢
有人說出租給學生是很好的選擇
但偏偏我的房子在PO網出租時
就硬是刷掉了一個學生
這個學生是男學生 由他的姐姐來陪租的
(家長有沒有跟來我倒是記不清了 似乎有一位)
姐姐目測是大學生 男學生看起來像大學新鮮人
來看屋子時(本人都親自接待面試 不假手他人)
都是姐姐在忙 所有事宜或問題都是姐姐在處理
男學生看起來傻不愣登呆模呆樣
一副像是"只是跟來作陪的"的樣子
一開始我誤以為要承租的人是姐姐
之後才清楚是這個男學生要住的
於是我便不假思索 很大方的拒絕了
原因是把房子租給這種看起來像被家人保護得很好
不太有生活能力的人
日後我應該會有很多機會
得需幫忙處理他無法處理的生活瑣事
甚至得幫忙照顧他的日常生活吧
我一想就覺得頭皮發麻
只好心生畏懼進而退怯
就連事後跟這個有講價但我不依結果姐姐退場了
又事後來電不斷哀求我出租給他弟弟住
一再保證只有弟弟住 也會好好愛惜我的房子
我還是不依 為防萬一 照樣拒絕
因為 現在的法律真的很保護承租人
所以 對別人仁慈 就是對自己殘忍
以上就是三組我都不會考慮
連學生也未必會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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