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房客] 房客拖欠房租,找不到人
欠兩個月就可以開始寄存證信函和訴訟,直接進門租客可能會告你入侵住宅罪,
如果真的要進入建議夥同警察和里長,跟他們說聯絡不到租客,擔心安危,
要有人幫忙錄影,不然東西遺失可能就說你拿的。
不過真的見到房客你也不能怎樣,
租約沒到期,沒有法院強制執行,搬租客東西可能會被告,
警察和里長沒法院通知也是不能怎樣,
而且法院曠日費時,所以有的房東會冒著被告風險,用水、電、鎖方式趕人。
轉貼房東互助會內容,以下為走法院合法方式:
房東面對租霸時會有拿回房屋和要回欠租兩個問題要解決。很多房東在民事起訴時,常想
用一個案件解決兩個問題,反而讓案件變得複雜,使案件曠費時日,讓自己身心俱疲。
處理問題,先釐清輕重緩急,讓事情越單純越好,單純到答案只有一個選項,而不是答案
複選複雜到房東都不知道那一個組合是最好選項,那法官也只能“慢慢斟酌“。
要回欠租vs拿回房屋,首先您要了解,欠租最壞就是這樣了,您只要在五年請求權時效內
求償,債權不會消失,所以沒那麼急迫。
但是,房屋在別人手上,損害是進行式,對房客而言,人質在手天下我有,你讓我不高興
,我就傷害人質,至少不會善待人質。所以,盡快拿回房屋是第一選項。
拿回房屋第一步就是終止租約,依據民法第 440 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
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
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
契約。
所以,當房客租金支付有遲延時(第一個月),房東得定相當期限書面(line)催繳(
七日)。
當房客第二個月租金仍遲付,經房東定相當期限書面(line )催繳(七日)仍拒繳。
房東得依民法第440條、第455條、第767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管理條例第10條第一項第
二款,提起訴訟終止租約,請求返還房屋。
上法院法官會問你三句話:
一、原告,你的訴之聲明是什麼?
(你希望法官怎麼判)
二、原告,你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你是依照那個法條,或是租約那一條告他)
三、兩造還有沒有證據要聲請調查?
(一般都沒有)
目的一{起訴拿回房屋}
起訴書上寫的重點
訴之聲明:
1、請求遷讓返還房屋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申請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前於109年6月10日向原告承租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路000號4樓9號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雙方並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租期自109年6月20日起 至110年6
月19日止,每月租金為6,000元,被告應於每月20日前給付(下稱系爭租約);又被告未
依約給付租金,迄原告起訴之日止,已積欠租金達12,000元,而積欠2期以上之租金未
清償,原告雖曾以line 文字催繳及存證信函向被告催討其所積欠之租金,被告卻拒不收
受(或不理會)前開存證信函,且未給付所積欠之前開租金,則原告再以本件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時(即109年12 月26日)為終止兩造間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系爭租約既已經
原告終止,被告即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然被告卻仍繼續占有使用系爭房屋,即屬無權占
有該租賃物,依法自應遷讓返還原告。爰依系爭租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證物: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書,line 催繳截圖影本,存證信函。
相關法條:
民法第 440 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
,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
,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
,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455 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
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第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
物權,準用之。
模擬法院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因積欠租金2期以上,經原告催告被告限期給付租金,被告仍未於期限內支
付,原告主張再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時做為向被告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原
告依據租賃契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即屬有據
;而兩造間之系爭租約既已因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9年12月26日合法送達被告時終止,系
爭租約之租賃關係即消滅,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 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原告此部
分請求自屬有據,依法有理由,應予 准許。
注意:
起訴時千萬!千萬!千萬!不要提到租金,以免延長開庭的時間,開庭時對方說欠的錢,
也不用回答被告,可以回覆說我現在就是要把房子要回來,通常要回房子事證明確且單純
,可能開庭兩次就可以結案了,一審判決勝訴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半年內就解決,拿
回房子快速止損比較重要!
目的二{要回欠款}
建議兩三年後再告(租約終止後效期還有五年可以追溯,但不要等到第五年,對方可以說
你故意為之)
一樣起訴被告(房客)
1、提出被告欠租事實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申請假扣押,立馬凍結帳戶
這樣可以殺他個措手不及!金錢糾紛的案會開比較久,久的話可能兩三年他都無法使用帳
戶,這樣搞回去至少能心理痛快一點
以我自己跑法院的經驗,覺得這個解決霸租糾紛的思路是可行的。
先請求租賃物返還之訴,不談租金問題,讓案子單純。案子越單純,法官越容易快速結案
,房東越快拿回房屋,越快停損。
等拿回房屋後,房東不再有焦慮的情緒,再去求償租金(有五年請求時效)。不管拿不拿
的到欠繳租金,這個訴訟階段對房東而言,至少不是煎熬。
※ 引述《trtr112 (pk)》之銘言:
: 想請教各位大大,
: 我有一位親戚去年6月將套房出租給一位房客, 可是該名房客只繳了前三個月個房租後,
: 就再也沒繳了, 現在已經邁入第四個月欠繳房租, 打電話給對方, 對方也不接, line
: 訊息也沒有回. 親戚說已有寄過存證信函給對方. 親戚最近直接到租屋處找人,但都
: 沒遇到該房客.
: 想請問, 在已經欠繳四個月的房租之下, 親戚有權利直接去開房客的房門並將東西
: 搬出來嗎? 如果要直接開房門並將房客的東西搬出來, 有什地方要注意的, 才不會觸
: 法呢? 另外, 房東須對房客的物品負保管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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