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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合約] 請教 未到期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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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原PO. 第五條只說 不繼續承租. 我認為是每個月承租意思,因為每個月五號都會繳交下個月租金. 沒有說明期間,我認為是只有敘述不承租的行為,不牽涉時間. 第十八條,有說明契約期間須賠償一個月給房東,這部份並無疑慮. 而其他條款我並無看到契約期間內提早搬走,押金不可拿回的敘述. 所以我才會這
(還有2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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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講的很不清楚 到底是"契約期間"乙方如不繼續承租 還是 "契約期滿" ??. 房客當然是認為是"契約期間";房東當然是認為是"契約期滿". 如果房東租給別人 而別人沒有提早解約 那房東就不用負擔重新找房客的風險!. 重新找房客,如果沒有銜接上 甚至 多空出了幾個月 那就是房東倒楣嗎?. 如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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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為99/1~99/12. 押金為2個月1萬元. 每月租金五千. 合約為書局簡易版. 其中.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與.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
(還有14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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