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請教 未到期搬走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Cedric Chang)時間16年前 (2010/02/09 23:32),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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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viko (跨越高牆)》之銘言: : 合約為99/1~99/12 : 押金為2個月1萬元 : 每月租金五千 : 合約為書局簡易版 : 其中 :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 : 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 與 這一條講的很不清楚 到底是"契約期間"乙方如不繼續承租 還是 "契約期滿" ?? 房客當然是認為是"契約期間";房東當然是認為是"契約期滿" :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 : 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 : ,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 上面兩條是有關於押金跟賠償部份 : 若我提早搬走,是否就是甲方須還給乙方兩個月押金 : 我須賠償甲方一個月房租呢? : 因為房東說押金他要全沒收?? : 但是契約看不出這樣的說法~~ : 請指教,謝謝 如果房東租給別人 而別人沒有提早解約 那房東就不用負擔重新找房客的風險! 重新找房客,如果沒有銜接上 甚至 多空出了幾個月 那就是房東倒楣嗎? 如果房東不跟你解約,強制叫你付3月-12月的房租 你一定也不願意 也不可能... 可是你2月初才提出要解約 所以你應該要付到3月份的房租 加上沒有租滿 押金到底能不能拿回來也是問題 這就要請教板上的的職業房東了 你押金都拿不回來,你當然不會想去付3月份的房租 所以你押金被沒收 算是比較折衷的方案 (頂多就2個月租金,你也不可能再多付) 可以看成是押金直接被沒收,另一方面也可以說是 你2月初才說要搬,所以得付3月份這個月的房租 再加上 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以下是我覺得比較適合的方案以及想法, 你2月初才說要搬,所以你要付到3月底。 同時,你有權利可以住到3月底,至於你3月住不住。就是你自己的考量了! 提前搬離:押金沒收!或是扣一個月!甚至不扣! 這就看房東的心情囉~ 這只能算是補償房東租給你,你卻提前退租。有可能會導致空窗期的風險! 回過頭來,你都想搬了,當然不會去住3月,也不可能去付3月的房租 所以又回到了上一段的結尾論點,一樣是頂多被扣2個月,看你自己怎麼解釋。 在被扣錢的情形下,你也不會去繳你還沒繳的水電瓦斯網路第四台和其他的費用。 所以事實上被扣的錢是不到2個月的... 你可以跟房東講講看,請他或幫他重新找房客來承租, 最好是不要有空窗期,這樣房東比較不會扣你押金~ 最順利的就是:順利銜接起來,房東完全不扣押金,你也不用付3月份的租金! 以下是房客自我感覺良好的版本(也請大家以及政府往這個方向推動!) 簽約是保障房客,單純只是保證 房東不能在租約期間再租給別人! 房客隨時想搬就能搬,房東必須無條件歸還押金! 如果能直接改成"免押金",那就更好了! 像今天 2010-02-09 想提早搬離,就提早跟房東講! 請房東退還押金,再加上這個月沒租到的部分(假設今晚就順利清空) 那房東就必須再退還 2010-02-10 到 2010-02-28 的部分(租金 * 19/28) (實際情形,就以房客遷出的隔天開始計算) 至於房東之後有沒有找到房客承租,那就是房東的事情囉 ^______^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77.71

02/10 08:18, , 1F
未到期就想搬走絕大部分都是處不好才會想搬
02/10 08:18, 1F

02/10 08:19, , 2F
要是承租前多看看 就不必你防我 我防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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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08:20, , 3F
好的房東也是需要鼓勵的 好的房客也是需要大家一起來的
02/10 08:20,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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