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請教 未到期搬走
合約為99/1~99/12
押金為2個月1萬元
每月租金五千
合約為書局簡易版
其中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
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與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
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
,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上面兩條是有關於押金跟賠償部份
若我提早搬走,是否就是甲方須還給乙方兩個月押金
我須賠償甲方一個月房租呢?
因為房東說押金他要全沒收??
但是契約看不出這樣的說法~~
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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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知道未來的樣子
而什麼事都不做的話
那現在就不會站在這裡
那也許就會
遺憾變成快樂 快樂變成遺憾
未來之所以充滿希望 就是因為看不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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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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