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請教 未到期搬走
hi,我是原PO
第五條只說 不繼續承租
我認為是每個月承租意思,因為每個月五號都會繳交下個月租金
沒有說明期間,我認為是只有敘述不承租的行為,不牽涉時間
第十八條,有說明契約期間須賠償一個月給房東,這部份並無疑慮
而其他條款我並無看到契約期間內提早搬走,押金不可拿回的敘述
所以我才會這樣認為
可拿回押金並且賠償一個月租金給房東
不過實際情況要等過完年後跟房東談的結果= =
※ 引述《cedricchang (Cedric Chang)》之銘言:
: ※ 引述《noviko (跨越高牆)》之銘言:
: : 合約為99/1~99/12
: : 押金為2個月1萬元
: : 每月租金五千
: : 合約為書局簡易版
: : 其中
: :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
: : 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 : 與
: 這一條講的很不清楚 到底是"契約期間"乙方如不繼續承租 還是 "契約期滿" ??
: 房客當然是認為是"契約期間";房東當然是認為是"契約期滿"
: :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
: : 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
: : ,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 : 上面兩條是有關於押金跟賠償部份
: : 若我提早搬走,是否就是甲方須還給乙方兩個月押金
: : 我須賠償甲方一個月房租呢?
: : 因為房東說押金他要全沒收??
: : 但是契約看不出這樣的說法~~
: : 請指教,謝謝
: 如果房東租給別人 而別人沒有提早解約 那房東就不用負擔重新找房客的風險!
: 重新找房客,如果沒有銜接上 甚至 多空出了幾個月 那就是房東倒楣嗎?
: 如果房東不跟你解約,強制叫你付3月-12月的房租 你一定也不願意 也不可能...
: 可是你2月初才提出要解約 所以你應該要付到3月份的房租
: 加上沒有租滿 押金到底能不能拿回來也是問題 這就要請教板上的的職業房東了
: 你押金都拿不回來,你當然不會想去付3月份的房租
: 所以你押金被沒收 算是比較折衷的方案 (頂多就2個月租金,你也不可能再多付)
: 可以看成是押金直接被沒收,另一方面也可以說是
: 你2月初才說要搬,所以得付3月份這個月的房租 再加上
: 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 以下是我覺得比較適合的方案以及想法,
: 你2月初才說要搬,所以你要付到3月底。
: 同時,你有權利可以住到3月底,至於你3月住不住。就是你自己的考量了!
: 提前搬離:押金沒收!或是扣一個月!甚至不扣! 這就看房東的心情囉~
: 這只能算是補償房東租給你,你卻提前退租。有可能會導致空窗期的風險!
: 回過頭來,你都想搬了,當然不會去住3月,也不可能去付3月的房租
: 所以又回到了上一段的結尾論點,一樣是頂多被扣2個月,看你自己怎麼解釋。
: 在被扣錢的情形下,你也不會去繳你還沒繳的水電瓦斯網路第四台和其他的費用。
: 所以事實上被扣的錢是不到2個月的...
: 你可以跟房東講講看,請他或幫他重新找房客來承租,
: 最好是不要有空窗期,這樣房東比較不會扣你押金~
: 最順利的就是:順利銜接起來,房東完全不扣押金,你也不用付3月份的租金!
: 以下是房客自我感覺良好的版本(也請大家以及政府往這個方向推動!)
: 簽約是保障房客,單純只是保證 房東不能在租約期間再租給別人!
: 房客隨時想搬就能搬,房東必須無條件歸還押金!
: 如果能直接改成"免押金",那就更好了!
: 像今天 2010-02-09 想提早搬離,就提早跟房東講!
: 請房東退還押金,再加上這個月沒租到的部分(假設今晚就順利清空)
: 那房東就必須再退還 2010-02-10 到 2010-02-28 的部分(租金 * 19/28)
: (實際情形,就以房客遷出的隔天開始計算)
: 至於房東之後有沒有找到房客承租,那就是房東的事情囉 ^__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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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就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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