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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nt-exp ]
討論串[合約] 提前告知是否還須支付一個月違約金
共 10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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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藉這標題問個問題. 依照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5384號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7次會議通過. 其中第12項. 十二、提前終止租約.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 □得□不得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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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591上有過一則蠻長的討論. 我自己的結論是不要用定型化契約. 因為真的有人解讀起來提前一個月講就不用付違約金. 生活法律版 法律板也有過幾則討論. 定型化契約是[範本]讓人方便拿來用. 但是契約只要有應記載和符合不得記載事項即可. 如果使用定型化契約但是反而容易引起爭議,. 哪幹嘛一字不改的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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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大你好啊~. 我把文章刪掉是因為已經有熱心的版友提供正解,. 並且給你留點面子,. 你在我發問的文章誤導說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定不能大於一個月,. 還好我把相關政府規範都備份下來了,. 也還好有熱心版友寄信給我,. 不然真的信了你的話了。. 再貼一次給你也給廣大租屋版友參考,. 謝謝喔~. 1.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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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把文章刪掉是因為已經有熱心的版友提供正解,. : 並且給你留點面子,. : 你在我發問的文章誤導說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定不能大於一個月,. ^^^^^^^^^^^^^^^^^^^^^^^^^^^^^^^^^^^^^^. 我回文引用的部分完全不是在回你好嗎?. 你發問的問題是 提前一個月告知, 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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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超愛回文章的,不然都會有人砍文章. 我幫你把政府網站貼出來,底下還有檔案給你看. 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CB3F3C82C7F9A700&s=CADFDD9AD2D5085F. 拜託,要貼,就貼政府的. 不要貼什麼論壇的、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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