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導師費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 (madeint)時間17年前 (2008/04/10 22:5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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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搞不懂, 既然有網友提供法源依據了, 為什麼還有網友不自行去查查看, 而再來版上講些似是而非的言論, 如果真的有去研究過了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那還會認為導師的設置只是針對特教班? 第三章 特殊教育班設置標準 第 10 條 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自足式特教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班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前項第二款之辦理方式為限。 但九十五學年度以前已依前項第一款方式設班者,得繼續辦理至該班學生畢業為止。 第一項特殊教育班之班舍及設備,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 11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自足式特教班,每班學生人數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分散式資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每班學生人數依該管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第 12 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員額編制,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準用第九條第四款至 第六款及第八款之規定。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員額編制,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準用第九條第四款及 第五款之規定,並得聘請兼任之特約指導教師。 至於第九條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為何? 四、教師: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二人;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 段,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導師:每班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六、教師助理員: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二十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人以二十人計。 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需要置下列各類專任人員四人至九人,第四目所列人 員並得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規定聘用: (一)醫師:以具有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 (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及語言治療等其他治療人員。 (三)社會工作師。 (四)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 我想這些文字都是白話文,不是古文,應很好理解。 就如同某些網友所言, 多給其他老師一點掌聲吧! 沒必要如此質疑其他教師所付出的努力, 我們既然不在某個位置, 自無法完全了解這個位置到底在做什麼事。 但我想, 少點詆毀多點讚賞, 這是每一個人都可以做到的。 增強原則的應用在特教教學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但它所能應用的範圍廣大, 特教教師亦包含其中。 純粹有感而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9.2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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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學校體制下算少數的特教老師都自己起內鬨不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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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幼教團結整取雙導師 那特教老師勒 還在這裡內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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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7_Ygvpw (sp_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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