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導師費
我搞不懂,
既然有網友提供法源依據了,
為什麼還有網友不自行去查查看,
而再來版上講些似是而非的言論,
如果真的有去研究過了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那還會認為導師的設置只是針對特教班?
第三章 特殊教育班設置標準
第 10 條
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自足式特教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班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前項第二款之辦理方式為限。
但九十五學年度以前已依前項第一款方式設班者,得繼續辦理至該班學生畢業為止。
第一項特殊教育班之班舍及設備,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 11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自足式特教班,每班學生人數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分散式資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每班學生人數依該管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第 12 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員額編制,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準用第九條第四款至
第六款及第八款之規定。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員額編制,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準用第九條第四款及
第五款之規定,並得聘請兼任之特約指導教師。
至於第九條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為何?
四、教師: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二人;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
段,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導師:每班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六、教師助理員: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二十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人以二十人計。
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需要置下列各類專任人員四人至九人,第四目所列人
員並得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規定聘用:
(一)醫師:以具有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
(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及語言治療等其他治療人員。
(三)社會工作師。
(四)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
我想這些文字都是白話文,不是古文,應很好理解。
就如同某些網友所言,
多給其他老師一點掌聲吧!
沒必要如此質疑其他教師所付出的努力,
我們既然不在某個位置,
自無法完全了解這個位置到底在做什麼事。
但我想,
少點詆毀多點讚賞,
這是每一個人都可以做到的。
增強原則的應用在特教教學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但它所能應用的範圍廣大,
特教教師亦包含其中。
純粹有感而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9.220.161
推
04/10 23:48, , 1F
04/10 23:48, 1F
→
04/10 23:48, , 2F
04/10 23:48, 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sp_teacher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