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修正「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 引述《amgki (我想看電影)》之銘言:
: 全國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主委 謝曼莉
: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 台參字第0970021477C號
: 修正「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條文。
: 附修正「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條文
: 部 長 杜正勝
: ----
: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 第 七 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 一、 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 二、 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 三、 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 四、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 第 九 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 一、 校長:一人。
: 二、 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各組
: 組長專任外,其餘組長由教師兼任。但復健組組長得由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
: 。
: 三、 秘書:設二十五班以上或三學部之學校,置秘書一人,由教師兼任。
: 四、 教師: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二人;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
: 階段,每班置教師三人。
: 五、 導師:每班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 六、 教師助理員: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未滿十五人以十五人計。
: 原本是20人喔!
: ----
: 這對特殊學校和特教班來說,是好消息吧!
: 人數真的減少了呢!
: 與大家分享!
一班15個,只要裡面有一兩位極重度的小孩,老師跟助理員就要忙翻了。
這次的修法算不算是遲來的正義:D
話說不分類資源班人數上限有明文限制嗎?
目前我服務的學校只有一班資源班,但有接受資源教室服務的疑似生跟確認障別的學生,
總數達到32位,不知是否應該要增班?曾非正式向本市教育局人員反應增班需求,
但是官員以官腔回覆,意思就是不可能讓學校增班。
不知道有其他伙伴遇過增班需求的問題嗎?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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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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