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94桃園縣國中(Q16)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xelader (先去唸書,晚點再回)時間17年前 (2008/06/25 11:43)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pai730630 (邁向輕熟女,唉)》之銘言:
: 16.(C)聽力損失在70分貝的學生是屬於下列哪一種聽覺障礙?
: A.輕度重聽 B中度重聽 C重度重聽 D全聾
: 我查王文科的書,無論是我國身心障礙等級或是美國伊利諾兒童委員會
: 70都是中度不是嗎??
這一題沒問清楚,爭議會很大
因為他問的是「聽覺障礙」,所以我們要從聽覺障礙的角度來看
(一)民國76年所頒佈的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18條(教育部,民76)
1.輕度:25dB以上未達40dB
2.中度:40dB以上未達60dB
3.重度:60dB以上未達90dB
4.全聾:90dB以上
不過這個鑑定標準已經修掉了,在民91發佈的鑑定標準已經將分級取消了
(二)以實施純音聽力測定算出平均聽力損失值作為分類的標準,聽覺障礙可分為下
列四類(Kirk, Gallagher & Anastasiow, 2003)
1.輕度:25dB以上未達40dB
2.中度:40dB以上未達65dB
3.重度:65dB以上未達95dB
4.極重:95dB以上
從出題年度來,還蠻有可能是根據此標準的,不過中文的引述是2005年10月才出現
(三)另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使用的名稱是「聽覺機能障礙」,分為三個等級
1.輕度:55dB以上至69dB
2.中度:70dB以上至89dB
3.重度:90dB以上
但如果要從字面上挑剔的話,身保法的名稱並不符合題目的敘述
所以這一題的出題者如果像台北市一樣強勢的話
那只能隨他宰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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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elader:轉錄至看板 studyteacher 06/2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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