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95桃園學前特教Q35. Q55.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 (永恆~)時間17年前 (2008/07/01 10:5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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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國會通過公法94-142(殘障兒童教育法案),此立法對學齡期兒童有重要的 影響力,其重要內容包括:   1.免費而且適當的公立教育:不論兒童的障礙類型或嚴重性,他們都有權利接受 完全免費而且適宜的公立學校教育。   2.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教師應為每一位特殊兒童撰寫一份個別化教育計畫, 教育計畫內容必須符合個別的需要,特殊兒童的父母親也應參與個別化教育計 畫的發展和執行。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通常包括: (1)特殊兒童目前的成就水準與表現。 (2)年度目標,包括長期目標與短期目標。 (3)服務提供的模式、內容與期限。 (4)評量的標準與方法,IEP必須每年修訂一次。   3.最少限制的環境(LRE):特殊兒童應被安置於最少限制的環境,所謂最少限 制的環境是指能發揮個別特殊學生最大潛能的安置地點。 雖然公法94-142提供教育服務的對象擴及3 ~ 21歲,也意識到早期療育的重要性, 但是它也說明了若此服務需求和州政府法律不一致時,州政府可以不用提供服務給 3 ~ 5歲的特殊幼兒。雖然美國聯邦政府也提撥部分經費鼓勵各州政府提供學前特殊 教育的服務,但是州政府通常不願意提供學齡前幼兒特殊教育的服務。到了1985年, 雖然有31州已通過部分的學前特殊教育立法,但很多的立法內容尚不完整,並只 提供服務給特定障礙類別的特殊幼兒。 IDEA 法案主要重點一覽主 要 重 點內容 1 免費而適當的公共教育 所有障礙學生皆應接受免費而且適當的公共教育。 落實零拒絕的精神。 2 適當的評量在安置學生予特殊教育前,應先經過完整的、非歧視的評量過程。 3 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個障礙學生應擁有一份書面的個別化教育計畫,以符合 該生的特別需求。 4 最少限制的環境障礙學生應在適性教育下,盡可能與普通班學生一起接受教育。 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提供障礙學生輔具及服務。 5 親人及學生的參與在決策時,學生及其父母親有權利及責任參與特殊教育的實施。 6 合法的過程在確定障礙學生的特殊教育方案時,父母親、學生及校方應當有一個 合法的程序,以確保障礙學生的權利。 Q55感覺應該是選4比較正確(因為並沒有明確說明以家庭為中心) -- 我們總是以為 過了今天還有明天 我們一直認為 很平常的事 有一天 它們會消失的令人措手不及 而我們總是以為還有機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186.69
文章代碼(AID): #18QPpnOW (sp_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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