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95桃園學前特教Q35. Q55.
1975年,國會通過公法94-142(殘障兒童教育法案),此立法對學齡期兒童有重要的
影響力,其重要內容包括:
1.免費而且適當的公立教育:不論兒童的障礙類型或嚴重性,他們都有權利接受
完全免費而且適宜的公立學校教育。
2.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教師應為每一位特殊兒童撰寫一份個別化教育計畫,
教育計畫內容必須符合個別的需要,特殊兒童的父母親也應參與個別化教育計
畫的發展和執行。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通常包括:
(1)特殊兒童目前的成就水準與表現。
(2)年度目標,包括長期目標與短期目標。
(3)服務提供的模式、內容與期限。
(4)評量的標準與方法,IEP必須每年修訂一次。
3.最少限制的環境(LRE):特殊兒童應被安置於最少限制的環境,所謂最少限
制的環境是指能發揮個別特殊學生最大潛能的安置地點。
雖然公法94-142提供教育服務的對象擴及3 ~ 21歲,也意識到早期療育的重要性,
但是它也說明了若此服務需求和州政府法律不一致時,州政府可以不用提供服務給
3 ~ 5歲的特殊幼兒。雖然美國聯邦政府也提撥部分經費鼓勵各州政府提供學前特殊
教育的服務,但是州政府通常不願意提供學齡前幼兒特殊教育的服務。到了1985年,
雖然有31州已通過部分的學前特殊教育立法,但很多的立法內容尚不完整,並只
提供服務給特定障礙類別的特殊幼兒。
IDEA 法案主要重點一覽主 要 重 點內容
1 免費而適當的公共教育 所有障礙學生皆應接受免費而且適當的公共教育。
落實零拒絕的精神。
2 適當的評量在安置學生予特殊教育前,應先經過完整的、非歧視的評量過程。
3 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個障礙學生應擁有一份書面的個別化教育計畫,以符合
該生的特別需求。
4 最少限制的環境障礙學生應在適性教育下,盡可能與普通班學生一起接受教育。
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提供障礙學生輔具及服務。
5 親人及學生的參與在決策時,學生及其父母親有權利及責任參與特殊教育的實施。
6 合法的過程在確定障礙學生的特殊教育方案時,父母親、學生及校方應當有一個
合法的程序,以確保障礙學生的權利。
Q55感覺應該是選4比較正確(因為並沒有明確說明以家庭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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