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97基隆國民中學教甄身障科Q4 Q21 Q27 Q29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 (先去唸書,晚點再回)時間17年前 (2008/07/04 00: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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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ijj (daydreaming)》之銘言: : 請問各位老師 : (b) 4.一般人交談的聲音約50分貝,無法聽到此音量之聽障者應為 : (a)輕度 (b)中度 (c)重度 (d)極重度 : 問:特教法→損失聽力達25分貝以上即聽障 : 內政部身障程度分級→損失聽力55-69分貝為輕度 : 這題該如何解 比較妥? 還是有更動答案而我未知? 這題還真窘,有興趣的話可以參考3800篇#18ORxZA5 我在6/25po的一篇文章,沒想到一個禮拜後的基隆就這樣考出來了= = 順手貼一下原文讓大家回味一下XD 以下為原文 (一)民國76年所頒佈的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第18條(教育部,民76) 1.輕度:25dB以上未達40dB 2.中度:40dB以上未達60dB 3.重度:60dB以上未達90dB 4.全聾:90dB以上 (二)以實施純音聽力測定算出平均聽力損失值作為分類的標準,聽覺障礙可分為下 列四類(Kirk, Gallagher & Anastasiow, 2003) 1.輕度:25dB以上未達40dB 2.中度:40dB以上未達65dB 3.重度:65dB以上未達95dB 4.極重:95dB以上 (三)另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使用的名稱是「聽覺機能障礙」,分為三個等級 1.輕度:55dB以上至69dB 2.中度:70dB以上至89dB 3.重度:90dB以上 因為和上次的題目不太一樣,恕我把不相關的句子砍掉 不過從這題來看,這樣出題還是很不適當的 因為身保法是從55dB開始算的,特教法又已經把分級取消 除非他有強調是根據誰的分法,不然這樣考的意義在哪呢? 以上純粹抱怨,考生只能在這嘴炮,無論如何也抵抗不了專業的傲慢XD : (a) 21.張老師剛到特教組報告,覺得班上一名同學很過動... 特教組老師應先採取何種 : 評量? : (a)晤談 (b)入班觀察 (c)請家長填問卷 (d)智力測驗 : 問: 選b 不可以嗎? : 若是以公告答案來解釋,是該晤談學生還是老師? 題目有講「先」採取何種方式 b當然可以,但應該先晤談比較合適 至於晤談的對象則是老師或家長 原因則是在未了解學生確切情況前,是應該先問老師或家長關於學生的情況 有了大約的輪廓之後再來入班觀察,才知道要看什麼東西 另外,如果沒有先將事情的來龍去脈弄清楚 接著跟老師討論入班事宜的話 我想大部分老師都不會接受有人入班看他上課的 : (b) 27.下列何者不是行為主義的應用? : (a)工作分析法 (b)編序教學法 (c)直接教學法 (d)過程本位教學法 : 問:我所查到的資料是(d)應為認知取向模式的一種,我有弄錯嗎? : 這題答案怎麼怪怪的~ : (d) 29.「注重逐步褪除線索」是何種教學法的重點? : (a)工作分析 (b)編序教學 (c)直接教學 (d)過程本位 : 問:這題不能選(a)嗎? 可在哪裡找到相關資料? : 麻煩各位解答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145.77
文章代碼(AID): #18RFqJW0 (sp_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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