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政院修「特殊教育法」保障特殊需求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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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特殊教育法」 保障特殊需求學生受教權益
更新日期:2009/01/15 13:39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教育部所提「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增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
異教育的實施,除藝術才能班得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辦理外,其餘各類資賦優異教育的實
施,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本次特殊教育法的修正係為提升特殊教育的品質,並保障特殊需求
學生受教權益,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國民,均能接受適性教育,進而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本法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指出,現行特殊教育法自86年迄今已歷經10餘年,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也從86年6萬
572人成長至97年9萬9,067人,惟隨著時代與社會變遷及教育資源的大幅改變,宜進一步
規劃調整身心障礙教育及資賦優異教育未來發展的方向。
教育部表示,此法案修正是以提升特殊教育之教育品質並保障特殊需求學生受教權益,因
應社會發展趨勢,倡導身心障礙者終身教育、建構教學服務的支持網絡並調整資賦優異教
育多元人才培育等方向而擬訂,使特殊教育的發展更具前瞻性及全面性。
本法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擴展特殊教育階段,修正特殊教育的實施階段,分為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
(二)各級主管機關辦理鑑定、安置、輔導事項,將現行以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為規範主體的規定,擴大為各級主管機關辦理。
(三)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提供相關支持服務。
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的學習輔導等事宜。
(四)明確規範特殊教育學校增訂學校設立主體、程序、變更、停辦等規定。
(五)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修正各級主管機關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依家庭經濟
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及提供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的義務。
(六)調整資賦優異教育多元人才培育,規定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的實施方式,
資賦優異學生的入學、升學並得參採資賦優異學生在學表現及潛在優勢能力,以
多元入學方式辦理,選修較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等規定。
(七)建立特殊教育行政與教學服務的支援體系,增訂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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