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兼任的法規
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八九)特教字第八九一五九七五六
號函 有關國民中、小學若囿於員額編制,需由特教班教師兼任除特教
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經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比照八
十六年七月三日台(八六)人(三)字第八六○六九七九九號函規定,
除主管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外,得依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
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
---------基本上特教教師是否能兼任非特教組一職,由各縣市政府自訂--------
台南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特字第09203100490號函
主旨:重申特殊教育班合格專任教師不得兼任除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2年12月15日台特教字第0920182047號函辦理。
二、國民中小學除囿於員額編制並經本府核准外,不得由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
http://personnel.cmes.tn.edu.tw/tnpkm/browse.php?f2_id=66&id=2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六、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為原則,除兼任特教組長外,不得兼任其
他組長,特教班教師如囿於學校員額編制需兼任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且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其擔任組長所酌減節
數應比照其他組長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配,不得減少任教特教班之每週上課總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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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原po所屬縣市,就由原po去查閱,以上舉台南市及桃園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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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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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ntrol 來自: 61.223.237.203 (08/07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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