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特殊教育法修正全文(有關特教師)
特殊教育的執行能否貫徹,各方努力實在缺一不可,無論是政府、社會、學校、家庭
每個環節都要兼顧,才能讓孩子們得到較好的教育,透過這次的修正雖不知能否增加多少
的教育效能,但在研讀後發現仍有些許疑問和可能的改善空間:
1.第七條:既然設有特教班就必有特教老師,是否能打破設三班特教班方能設特教組長(來
自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三條之規定?)的迷思,而讓未設特教組長的學校可以聘請
該校一名特教教師擔任特教業務承辦人員,並比照組長職減課、加薪等方式,並配合相關
人力支援代課的方式,讓該名特教教師可以專心處理該校的特教業務,亦能讓輔導組長能
專心處理輔導業務。
2.第十五條:我想在職進修對於每位老師而言都是重要的,尤其是特殊教育方面的研習更是
不可少,畢竟不論在哪個班級教書都有可能會接觸到這方面的孩子,若能強制所有老師都
需要接受一定時數的特教研習的話,在教導普通班孩子及自己未來面對這些特殊孩子時,
相信老師也比較會處理吧,無形中就能做到時時特教宣導的美意了,讓特教宣導融入普通
教育情境,也就不用刻意安排特教宣導月或是相關特教宣導內容;另外關於特教師的在職
進修,可能在相關配套措施或資金的補助下,能請有特研所的學校能多開夜間甚至假日班
、寒暑期班的課程,不然,特研所似乎很少有在職班可以就讀,這樣不就減少特教師自我
深造的機會了嗎?
3.第十七條:通報主管機關後可以強制要求監護人配合鑑定及後續特教服務嗎?若否,規定
這條法規又有何意義?大家都知道兩件事實,第一:預防勝於治療,且治療有其黃金期,掌
握黃金期的特殊兒可以有更大的機會進步至普通人的程度;第二,生出特殊兒的父母初步
想法一定都是否認,認為自己不可能生出這樣的孩子,等到父母接受的那一刻,特殊兒已
經失去許多寶貴的時間了,那不如直接用法令硬性規定監護人配合所有流程,讓發掘出需
要特殊需求孩子的專業人員們可以發揮所長,減少未來的社會負擔。
以上為個人研讀修法後的淺見,也歡迎各位多多討論囉,雖然我們也許不能干預修法
的過程或結果,但至少在我們討論過任何可能情形時,在無法改變法令的情況下,也許,
我們可以換個方式處理也不一定。
另外,個人想問兩個問題:
1.特教老師授課節數規定之法令?(已搜尋過全國法規資料庫,另已參考桃園縣國民小學教
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2.三個特教班以上方設特教組長規定之法令?(是否為我找到的那個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99.220
→
11/03 09:30, , 1F
11/03 09:30, 1F
→
11/03 12:20, , 2F
11/03 12:20, 2F
sp_teacher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