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蔣乃辛糾正特教法修正缺失(轉貼)
(轉貼自立法院 網址:http://www.ly.gov.tw/ly/02_information/0201_lyinfo/leg_news
/leg_news_03.jsp?ItemNO=02010600&news_number=66661&news_table=cw_LY1000_NEWS&l
eg_name=%BD%B1%A4D%A8%AF&stage=7&lgno=00116)
立委蔣乃辛,有鑑於<特殊教育法>第35條修正通過,各縣市國中小需依法採取「分
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之」,而此與原依照<藝術教育法>第
8條,國民中小學得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之規定看似產生矛盾,也
因此導致近日各縣市多所國中小特殊才能班,如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等出現是
否能繼續成班之爭議,明年可否再設立招生?依據的法源為何?未見主管機關給予
縣市教育局明確方向,造成學校對藝術才能班之去留無所適從,家長與學生也憂心
忡忡。為釐清藝術才能班之設立法源、資優或非資優班級之區隔對於培育我國國中
小優秀藝術人才影響深遠,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立院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第35條修正案,把原本集中式的資賦優異教育,改採分
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等三方式辦理,然卻引起部分縣市學校與
家長反彈,認為此案施行將導致現行國中小才藝專班如音樂、美術、舞蹈班等從此
將無法設立成班。蔣乃辛呼籲教育部要儘速釐清問題所在。
蔣乃辛指出,全台各縣市現有才藝專班數,調查國小有456班,學生人數約有11099
人;國中才藝專班約有419班級,人數約有10381人;且上述學校之才藝專班設置標
準均依照<藝術教育法>第8條設置之藝術才能班,就具有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
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而少數學校才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5條之資賦優異設
置標準設置,惟此次修正特殊教育法第35條,教育部並未清楚區隔依法應採分散式
教學者為「資優」之才藝班而非多數縣市現行的「非資優」特殊才藝班,因此引起
部分學生與家長恐慌不安,學校與各縣市政府教育局也因法條定義不清楚而無所適
從!
蔣乃辛要求,政府給予特殊才能學子最適當的教育環境與內容,培育國家優秀人才,教育部應儘速釐清現行各縣市國中小特殊才藝專班之「資優」與「非資優」區隔,且依據之法源究竟為<藝術教育法>設置之或<特殊教育法>均應有清楚區分規範,避免因法令規範不清楚,扼殺特殊才能學生之適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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