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特教] 特殊教育法 981118修正重點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 (沒事念什麼研究所XD)時間16年前 (2009/12/20 13:33), 編輯推噓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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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tudyteacher 看板] 作者: rainqq (rainqq) 看板: studyteacher 標題: [特教] 特殊教育法 981118修正重點 時間: Tue Dec 15 15:47:44 2009 轉載自http://www.soundhome.org.tw/soundhome/index.php 感謝『聲暉之家』 http://www.soundhome.org.tw/soundhome/sound1/web/981214_2.pdf 全文下載位址 修正重點如下: 1. 第三條第第一項第七款,「嚴重情緒障礙」改為「情緒行為障礙」,因為原條文無法 涵蓋ADHD(是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候群,俗稱過動兒),且學童也可能有情緒問題或行為問 題或兩者皆有的問題。情緒行為障礙即可全部涵蓋。 2. 第九條教育經費預算規定修正:中央政府特殊教育預算未來將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 算4.5%(但不排除身心障礙子女教育補助費)。原規定3%,但加計身心障礙子女教育補 助費之後,目前已達4.2%。 3. 第十四條: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4. 第二十五條:將來每個縣市至少應設立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並以招收重 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啟聰學校以招收聽障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障生為主。 5. 第二十六條:特殊學校校長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 6. 第二十八條: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邀請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 陪同參與。 7. 第三十五條:國民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特殊教育方 案辦理。 8. 第四十五條:各校應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9. 第四十六條:學校家長會至少應有一位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為常務委員或委員。 10. 第四十九條:訂定行政命令及自治法規,應邀請同級教師及家長團體參與訂定。 -- http://charity0207.googlepages.com/index.htm 每天點一下,每天做公益。 維基百科:何謂點擊捐贈。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BB%9E%E6%93%8A%E6%8D%90%E8%B4%8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6.206.131

12/16 05:42,
感謝告知
12/16 05:42

12/16 10:15,
感謝分享 ^^
12/16 10:15

12/20 13:33,
借轉到特教版,感激不盡唷^^
12/20 13:3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97.158

12/20 19:59, , 1F
第14條的意思是指每個學校都會有特教組長嗎??
12/20 19:59, 1F

12/20 21:07, , 2F
第一條 是說有注意力缺陷者 可以算是特教生囉?
12/20 21:07, 2F

12/20 22:31, , 3F
感謝轉錄
12/20 22:31, 3F

12/21 02:48, , 4F
原條文本來就涵蓋有ADHD,是障礙名稱改變。
12/21 02:48, 4F

01/07 23:56, , 5F
請問特教版在哪呢?謝謝你~
01/07 23:56, 5F
文章代碼(AID): #1BBRSso2 (sp_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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