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特殊教育新法
正好像問這個
特教法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
年辦理一次評鑑。
特教法細則
第 21 條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
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前幾天一直以為是我細則印錯沒更新@@
原來細則還沒公佈
所以目前 算是
評鑑三年一次
訪視兩年一次
這樣答OK嗎?
※ 引述《spwucc (小哏)》之銘言:
: ※ 引述《uisiang (!!!!!)》之銘言:
: : 請問一下,對於即將到來的教師檢定或是之後的相關特教考試
: : 若有出現特教法規的相關考題
: : 請問該是以新法為主還是舊法?
: : 那特教法施行細則呢?
: 考試當然要以新法來做答!
: 細則於五月底會公告!
: 先把新法背熟要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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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9.67.85
推
05/03 22:0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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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2:37,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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