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教師助理員法源依據
各位特教老師好
我在查有關教師助理員的法源依據時遇到一些問題
因此想請各位老師解惑
1.教師助理員的職責
是對身心障礙的學生
進行生活以及學業上的輔導以及協助
無論是在特教班 資源班 或是普通班 是嗎?
意即在特教班 資源班 普通班 協助老師教學的人員
在法規上都稱為教師助理員?
我曾經有在普通班教書過
當時班上有位特教學生
該位學生旁邊有位女士協助他上課
但我不確定該位女士是教師助理員還是生活助理員
也不知道這個職位的法源依據從何而來
此外 因為我只有在普通班教書的經驗
因此我不清楚特教班是否也有教師助理員這職位
爬過本版前文 似乎是有的
但是特教班的助理與普通班的助理
是否在法規上都是稱作教師助理員
而在工作職責上 也是依照該縣市或是該校需求
來決定是否要入普通班協助
或是在特教班協助?
2.教師助理員的法源依據
現行教師助理員的法源依據
應該是根據民國98年所修正的特殊教育法第14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
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
關於人員的遴聘進用辦法
我只找到民國88年所頒布的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40
但是他的法源依據是來自於修正前的特殊教育法第17條
這樣不是有不一致的地方嗎?
3.教師助理員制度的建立原因
這個也許可以查立法過程的討論可以看的出來
但是我還是想請特教相關專業的老師
了解這個制度成立的背景或是原由者
能夠為我解釋 在當初決定立法的過程中 是否有什麼討論?
以上一些問題 懇請解惑
謝謝各位辛苦的特教老師及特教相關專業人員
也祝各位教學順利 教甄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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