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於特殊教育學生延長修業年限
請問目前的特殊教育法對特殊教育學生還有延長修業年限的規定嗎?
舊法第九條: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兩年為原則。
新法(98年):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
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新法並沒有特別規定延長修業年限的時限,還是有相關子法我沒注意到?
在做題目時,似乎還是有看到延長修業年限以兩年為原則的規定
例如:
100學年度臺南市立國民中學代理教師聯合甄選
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學前特殊幼兒申請延緩入學,家長提供醫師的診斷證明即可緩讀
(B)通過鑑輔會鑑定的聽覺障礙學童,皆可以申請到聽覺機能障礙手冊 (C)學童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即具備特殊教育法的特殊學生身分 (D)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
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答案:(D)
100年國立香山高中教甄國中部
新修正的特殊教育法中,明文規定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入學年齡可向下延伸
至幾歲?延長修業年限以幾年為限?(A)2歲,2年(B)2歲,沒有限制,視學生實際狀況而
定。(C)3歲,2年(D)3歲,沒有限制,視學生實際狀況而定。
答案:(D)
請問在做題目時,該如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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