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分享] 98/10/23 特殊教育法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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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對其他條文有點興趣,貼出來和大家討論討論:.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 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 專業者。. 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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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du.tw/news.aspx?news_sn=2827. 立法院於10月23日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 發稿單位 特殊教育小組. 單位聯絡人 邱逢春. 發布日期 98-10-24. 聯絡電話 7736-5638. 電子信箱 educfc@mail.m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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