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98/10/23 特殊教育法修正全文!
http://www.edu.tw/news.aspx?news_sn=2827
立法院於10月23日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
發稿單位 特殊教育小組
單位聯絡人 邱逢春
發布日期 98-10-24
聯絡電話 7736-5638
電子信箱 educfc@mail.moe.gov.tw
立法院日昨(10月23日)天召開第7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三讀通過
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為繼民國86年以來歷經12年最大
幅度之修正,其條文由原來33條增加至51條,其立法目的為提升
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受教品質、學習競爭力,
並保障其受教權益,具體實踐「充分就學、適性揚才」之特質為目
的。
本法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法規體系架構採分章節呈現。
二、中央特殊教育預算由3%提高至4.5%。
三、明確規範特各教育階段殊教育諮詢會及鑑輔會組成。
四、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
五、專章說明資賦優異教育之辦理方式、具體做法及獎勵措施。
六、有效建立特殊教育支持系統及行政網絡。
本法授權法規共計49個子法,未來經總統發布後,本部將依規定於
6個月內完成子法修訂,並廣邀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提供修訂
子法意見,期能使特殊教育達到「質」、「量」併進。
附件特殊教育法條文對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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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友們可到教育部網站下載新舊條文修正對照表,以下列出有普遍影響的
三個修改點:
1. 普通班有特殊生可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
資源與協助之辦法,舊法授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新法則
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此將可統一標準(第 27 條第二項)
2.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只能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特殊教育方案」三者來辦理,意指國中小各類集中式資優班(含藝術才
能資優班)都將被打散(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 35 條第一項第二款不
同)。高中資優班則可以集中式特教班或巡迴輔導班實施。
3. 特教評鑑由最少二年延長為最少三年評鑑一次(第 47 條)
4.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第 51 條)。
不曉得大家覺得還有哪些地方修改後影響比較大?又該如何因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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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的人格」才是人生最大的財富與幸福的保證,
我願我的所做所為,可以讓孩子們朝這個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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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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