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已選定新舊制 其間不得轉換
http://www.dpa.nttu.edu.tw/news/message/941207_02.htm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
發文字號:台中(二)字第094016549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為 貴校請釋參與師資培育舊制實習者得否於實習期間中途變更為新制教育實習,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4年10月28日北市師院輔字第09430586800號函。
二、有關新舊教育實習制度乙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0條第2項及第3項內容,已修
畢或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於期限內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依前項所指新舊制教育實習,其適用法令與制度設計精神皆不相同,且並無中途轉
換新舊制之法源依據,爰維護教育實習之品質與制度之安定性,合於師資培育法第20條規
定之人員,既選擇舊制教育實習,不得於選定、參與舊制教育實習期間,中途變更為參與
新制教育實習。
正本: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副本:師資培育之大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本部國教
司、技職司、中部辦公室、中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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