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關於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 (我的教育信念)時間19年前 (2006/01/25 18: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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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pa.nttu.edu.tw/news/message/950125_01.htm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學民國95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台中(二)字第0950010239號 主旨:有關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第3項修正條文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範例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提出師資培育法第21條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 經 總統以94年12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91號令公布,由行政院以95年1月16日院 臺教字第0950001296A號函頒自94年12月28日施行。 二、依據師資培育法,教育實習係屬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一,為理論與實務轉化不可或缺 之課程,影響師資培育專業素質甚劇,爰為重視中小學學生受教權益,提升師資培育素質 、強化教育實習品質實屬必要。另本次師資培育法修訂條文,雖為關懷代理代課教師之考 量,惟本案條文規定仍有嚴謹的專業把關,並非無條件抵免,合先敘明。 三、本案為落實師資培育法制之程序原則、實質原則、效力原則及便民原則,本部擬具師 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第3項修正條文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範例,提供師資培育之大學及 中小學開具證明文件之參考。 (一)程序原則:符合本項規定擬申請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者,應檢附符合資格之證明文 件向服務學校申請及開具「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服務證明書」後,據以向大學提出免修習 教育實習課程申請。 (二)實質原則:本案相關單位開具證明文件均應依規定審查確實符合條文規定要件,並 確認代理代課教師具備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等專業知能, 俾符應教師專業標準本位之核心理念。 (三)效力原則:本案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審查作業均應屬權責單位,依職權、法令及專業 之審查與認可,方具效力。 (四)便民原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中小學學校,請指定承辦單位,明示本案申辦作業流 程及文件(例如學校網站),俾供學生簡便遵循。 四、檢附「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第3項申請免教育實習課程說明」(附件1) ,及證明文件範例「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服務證明書」(附件2)及「○○大學學生免修 習教育實習課程申請書」(附件3),提供師資培育之大學、中小學(請縣市政府轉知) 參辦。 五、本案有關適用教師資格檢定考之期限疑義,涉及法規解釋,將另案簽陳以令發布之。 師資培育法所有條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50001 附件一:http://www.dpa.nttu.edu.tw/download/doc/dt40.doc 附件二:http://www.dpa.nttu.edu.tw/download/doc/dt38.doc 附件三:http://www.dpa.nttu.edu.tw/download/doc/dt37.doc -- 我從不知道愛妳會有那麼苦 也許妳早已經離開了我的身旁 我不要和別人一樣,我會把眼淚往心裡藏 相信妳知道我的情感,這一生 我此生難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250.231 ※ 編輯: ckroy 來自: 211.74.250.231 (01/25 18:32)
文章代碼(AID): #13rrB3cL (study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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