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投書] 關於苗栗教甄,即將貼在馬總統的fb上。消失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先聲明我和姓范的沒關係
: 我只是對正義有感而發
: 我也當老師當好幾年了
: ※ 引述《oATMo (小寶)》之銘言:
: > 感謝y大今天抽空打電話到苗栗政風室檢舉此事
: > 我相信社會需要多一些正義感,而不是鄉愿。
: 正義,沒想像中這麼簡單
: 考試的目的是取優汰劣
: 他考試違規不代表他就教的爛
: 如果他真的教得很好的話,卻還不錄取他,根本性違反晉用優秀人才的考試原則
: 客觀來看這也造就了不公平的情形
看樣子,ulycess老師 把「正義」視為「公平」是嗎?
: 考試上他有違規,實際上他就是真得很厲害
: 要不要錄取他,就會發生衝突
: 就我的看法
: 對於參加苗栗教師徵選的人
: 既然參加考試,就代表有服從評分委員對試教評分之意思
: 評分委員給范姓考生高分,原則上就要錄取范姓考生,且參加教師甄選的人必須服從
: 除非有例外的情形,例如范姓考生教得很爛之類的
: 而范姓考生不負舉證自己教得很好的責任,要由其他人提出他教得很爛的舉證責任
對不起,我當學生當好幾年了 ...
但是實在看不懂 ulycess老師您的主張,
是否可以讓學生我發問幾個問題?
* 問題一:既然參加考試,就代表有服從評分委員對試教評分之意思
這種說法,有點契約論的味道,
既然參加考試,本就都應該遵守考試的相關規定,
並且,在符合考試規定的前提下,任何人當然應該「服從」考試的結果,
也就是 ulycess老師您所述「服從評分委員對試教評分」。
然而,今天的狀況似乎不符合 ulycess老師您設定的情境吧?
1. "IPAD老師"(姑隱其名,以代號稱之) 公然違反考試規定。
2. 評分委員對 "IPAD老師" 公然違反考試規定的作為,似乎 ...... 。
請問 ulycess老師,公然違反考試規定,叫大眾如何「服從評分委員對試教評分」?
ulycess老師您別忘了 ... 這是一場「不得使用教具」的考試。
特別是縣教育處邱科長,才在考前特別叮嚀「教師複試禁用教具 考真本領」。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09/112011072500238.html)
您要大眾如何「服從評分委員對試教評分」?
就如同有人在心算大賽中,公然使用被禁止的計算機,最後竟然還獲得名次,
請問 ulycess老師:您服從嗎?
最後,提醒 ulycess老師您,大眾今天針對的是 "IPAD老師" 的成績計算,及事發
後教育處相關人員的說法,並非質疑整場教甄考試。
就此,應該不至於出現老師您所言「服從」與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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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二: 考試上他有違規,實際上他就是真得很厲害
要不要錄取他,就會發生衝突
請問 ulycess老師您怎麼知道 "IPAD老師" 「實際上他就是真得很厲害」?
學生以為,本事件根本不需討論 "IPAD老師" 教學效果究竟如何,整個事件單純
就事論事即可,也就是前所言「在不得使用教具的考試,違反規定使用教具,是
否該被取消資格」即可。
請問 ulycess老師您一個假設情境的問題:
您在監考考試中,發現有舞弊情況(譬如:違反不得夾帶小抄規定,而大剌剌直接
翻書)的學生,您會直接取消該生考試資格,抑或是考量該生是不是「真的很厲害」,
而對該場考試的違規處理「產生衝突」?
當然, ulycess老師您可以主張,兩個情況不一樣。畢竟 "IPAD老師" 所參與的教
甄考試,只有在簡章規定上明列「不得使用教具」,也只有縣教育處邱科長對媒體
記者再三申明「教師複試禁用教具 考真本領」,根本沒說違反規定要如何處罰。
但是,我還是想請問老師,沒有明文規定罰則,就能夠公然違反規定嗎?就好比,
禁用計算機的心算比賽,縱使沒有罰則,難道就可以使用計算機了嗎?
如果老師您同意正義就等同於公平,那麼「對正義有感而發」的您,可以接受公然
違反規定的比賽結果,是公平的嗎?是正義的嗎?
就此,本事件根本沒有需不需要舉證 "IPAD老師" 教學效果如何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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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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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uteaqua大大提了一個很棒的例子 ...
但是,我覺得這個例子更會讓 "有關單位" 去鑽漏洞 ~~
網路上找了 統測 的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96年版)
(http://www.tcte.edu.tw/download/96year/96Reg_4y.pdf)
其中 第三條 第二款 及第三款規定 ...
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漏洞在於,新聞中的舞弊事件中的學生被撤銷學籍是於法有據 ...
(如果,我剛在網路上查得資料無誤的話)
但是, "IPAD老師" 在本次教師甄試中,只是 "違反規定",
至於違反規定之後,應該如何處分,並無相關罰則(該不該被取消考試資格)。
我猜測,"有關單位" 或許會努力往這個漏洞去思索解套方案。
根據板上 cutesuper大大張貼的「苗栗縣政府回應」,已可見端倪 (#1EGLJYjZ)
.....有關使用教具部份應予扣分。惟簡章內並未規範違規情事之處理方式,因
此有關扣分部份,仍尊重教學演示委員之專業判斷。
所以,簡單地說,這場 "違規事件" 應該怎麼裁判(委員之專業判斷) ... 是個關鍵。
要拿其他考試(譬如新聞中的統測舞弊案件)來相提並論此事件,恐怕不公、不義之事,
到了最後依舊不公、不義。(如果,我們將「公然違反規定,而排擠其他遵守規定的考
生上榜機會」視為「不公、不義」)
是以,我覺得 #1EJB6Bqo推文中,durian0816大大提示了一個重要觀念:
(乾脆試教部分不予計分,反正她筆試沒違規)
也就是說: "IPAD老師"試教是違反規定,既是違反規定,試教成績是否應該採納?
易言之,"IPAD老師" 筆試、口試均是合乎規定進行,當然應該維護其權利,
但是,試教這部分很明顯並不是合乎規定進行,那麼是否採納分數,應是可討論。
這好比, F生使用計算機參加心算大賽,明顯違反不得使用計算機的規定,一但
F生違規屬實,大會該不該採納分數呢?當然不應該。因為,此時大會有沒有規
範處理方式已不是重點,關鍵在於: F生 "根本不是進行心算大賽"。
回到大眾所關心的事件,在這場考前便已明文規定「不得使用教具」的教甄考試中,
"IPAD老師" 竟然試規定於無物,亦不理會邱科長在媒體之公開宣告,而公然(明目
張膽)使用教具進行試教,這僅是違反考試規定而已嗎?還是可視作根本沒完成(禁
用教具的)試教?
結論:那就看 "有關單位" 屆時怎麼說明教學演示委員在「簡章內並未規範違規情事
之處理方式」的前提下,可以只以「扣分」處理違規事件的「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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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已修正 ~~~
※ 編輯: pinmay 來自: 125.224.232.67 (08/19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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