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台東大學附小國小教專 Q.100
【102東大附小教師甄試】
B 100.下列對於教師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A.國小教師聘任期限,從初聘到長期聘任最快須經八年期間。
B.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疑似有性侵害行為之教師得以
停聘,若確認屬實得予解聘或不續聘。
C.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D.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發給本薪(年功薪)之半數。
答案B 若確認屬實得予解聘或不續聘。
應改為 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疑問A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初聘(1年)+續聘第一次(1年)+續2(2年)+續3(2年)=6年
若照原答案
初聘(1年)+續聘第一次(1年)+續2(2年)+續3(2年)+續4(2年)=8年
教師法是寫續聘三次以上......得以長期聘任
續聘難道只有算二年的續聘,不用算第一次的續聘(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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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33.15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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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2:0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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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12:14,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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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現職教師如何取得「長期聘任」?
教師法第十三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
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任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統一訂定之。」
依前項規定推算,教師服務滿六年而服務成績優良者,即具備接受長期聘任之
基本條件。
資料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jw!leVW8iCBBB0MMn7L4ZGMewW8k3.5/article?mid=89
※ 編輯: IART 來自: 36.233.147.63 (06/20 17:51)
找到釋例了!應該是六年無誤
教育部86.6.3台(86)人(一)字第86056891號
(1)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初聘,係指實習教師
或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校聘約者。」同細則
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續聘,係指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在同一所
學校接受聘約者。」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法派任及己取
得教師資格之現任教師,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聘任時,其原派、聘任
年資應予併計。」以公私立中小學於八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採由教評會審查
教師之聘任事項,宜依上開規定,現任教師原有公私立學校派、聘任年資
併計以計算其聘期。因此,如服務已滿六年,屬第七年之續聘,而符合教
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條件,並經依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程序審查通
過,且學校經教評會已統一訂定長期聘任聘期者,自得予以長期聘任。
(2)至教師之「留職停薪」期間,以其並未實際在校任教、服務,尚不得
計入服務年資。
※ 編輯: IART 來自: 36.233.147.63 (06/20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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