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技職教育法初審:高職師資須有業界經驗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rolandwuwu (東)時間11年前 (2015/01/20 12:21)推噓13(13推 0噓 27→)留言40則, 12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sinon17 ( )》之銘言:
: ※ 引述《goldmoon (還有很多要加油的)》之銘言:
: 看到新聞的標題式報導,嚇了一跳,趕緊仔細研讀了草案
: 果然 記者只會斷章取義,簡單說,高職專業科目教師受衝擊並不大
: 大專教師影響較多,還有未來想修教程當老師的族群
: 暨取消8千塊零用金,繳學分費,考教檢後,另一巨作.......
: : 作者: goldmoon (還有很多要加油的) 看板: Teacher
: : 標題: [新聞] 技職教育法初審:高職師資須有業界經驗
: : 時間: Thu Dec 11 20:43:52 2014
: :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101259/
: :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日初審通過《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草案,
: : 明訂高職的師資要有18小時的業界實習經驗;另外,技職校院專業科
: : 目或技術科目的老師要備有1年以上的相關業界工作經驗,而且每6年
: : 要再進行相關研習或研究,以強化技職教師的實務經驗。
: : 相關報導:
: : 《實驗教育三法》到位:「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也有法源
: : 在家自學有法源!立院三讀通過《實驗教育二法》
: : 中央廣播報導,《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草案初審通過,教育部技職司
: : 司長李彥儀指出,法案共分5章、29條條文,主要內容包括在行政院
: : 設置技職教育審議會,及由各主管機關設置技職教育諮詢會;還有高
: : 職的職業群科師資要有至少18小時的業界實習職前教育。
: 這18小時照草案說明應是指 法案通過後,師培生在修教程時,
: 師培學校要負責協助師培生至職場實習
: : 李彥儀表示,草案也明定職校專業科目和技術科目的老師應具備1年以
: : 上與任教領域相關的業界實務經驗,而且每滿6年,包含專技人員與教
: : 師都要到任教領域有關的產業進行至少半年的專技研習或研究。另外
: : ,高中以下學校應提供學生職業試探的機會,開設融入式的職業試探
: : 與生涯輔導課程及產業參訪行程。
: 關於1年任教領域相關的業界實務經驗,草案說明是:
: 本條定明渠等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以利具備
: 指導學生動手操作之能力。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
: 所以已經拿到教師證的高職老師,可以安心...沒咱們的事了
: 另外報導說:每滿6年,包含專技人員與教師都要到任教領域有關的產
: 業進行至少半年的專技研習或研究.....
: 我在草案說明根本沒看到這條,我懷疑司長說明是被記者斷章取義
: 或是上頭想要做,說出來測測風向用的,而且這對高職來說 變動太大
: 全國一堆老師半年不見,上哪找這麼多代理代課教師
: : 聯合報導,提案立委蔣乃辛表示,過去技職體系所有師資、課程、經
: : 費運用都要依照《大學法》,對技職教育是很大的設限;未來草案通
: : 過後,技職體系教育將有更完備的專法。
: : 初審條文明訂,除國中、小課程綱要應納入職業認識與探索等相關內
: : 容,高中、國中必須安排學生企業參訪。蔣乃辛認為,學生在國中畢
: : 業得面臨一般或技職體系的抉擇;高中以後無論直接就業、考大學或
: : 技職校院,每個層級勢必要有不同職業探索與認識。
: : 蔣乃辛說,《技職教育法》的突破在於打破以往「成績好的讀大學、
: : 成績差的讀高職」既定觀念,未來學校應先以孩子的「性向」為主,
: : 而非只看成績決定學校。
: :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草案今逐條審查完畢,預估最快可在月底完成三讀。
這幾天看到這條法則通過了以後,研讀了一下有關師資的法條:
第 四 章 技職教育之師資
第 2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
科目列為必修學分。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十八小時之業
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
第 25 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
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26 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
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
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
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
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技職校院因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專業及技術人
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研習
或研究,其辦理方式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產業研習或研究,由技職校院邀請合作機構或相關職業團體、產業
,共同規劃辦理;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之。
技職校院推動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
師定期至產業研習或研究,辦理績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如果各位有看到可以發現,唯一豁免的是"專任合格教師",也就是正式老師。
而剛剛朋友致電技職司,雖然他說主管仍在開會,但他說這條法規的結果與我們認知的相
同---不論是代理代課或剛實習完的,今年通通不用考了,除非你有業界經驗。
恭喜未來職校專業科目將不會有人去考代理教師。
我電子的,代理完不能考正式老師,此處不留人自有留人處,如果教育部覺得專業科目只
需要業界經驗其他師培或代理經驗甚麼的都不重要,那就隨它吧。
天佑台灣
如果各位覺得聽起來很怪或者覺得很不公平,大家一人一通電話給技職司吧。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5.20.1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421727661.A.283.html
推
01/20 12:34, , 1F
01/20 12:34, 1F
推
01/20 13:13, , 2F
01/20 13:13, 2F
→
01/20 13:14, , 3F
01/20 13:14, 3F
推
01/20 13:15, , 4F
01/20 13:15, 4F
推
01/20 13:19, , 5F
01/20 13:19, 5F
→
01/20 13:23, , 6F
01/20 13:23, 6F
→
01/20 13:24, , 7F
01/20 13:24, 7F
→
01/20 13:24, , 8F
01/20 13:24, 8F
※ 編輯: rolandwuwu (163.25.20.163), 01/20/2015 14:15:48
※ 編輯: rolandwuwu (163.25.20.163), 01/20/2015 15:48:55
推
01/20 19:01, , 9F
01/20 19:01, 9F
→
01/20 19:01, , 10F
01/20 19:01, 10F
→
01/20 19:02, , 11F
01/20 19:02, 11F
→
01/20 19:02, , 12F
01/20 19:02, 12F
→
01/20 19:02, , 13F
01/20 19:02, 13F
→
01/20 19:03, , 14F
01/20 19:03, 14F
→
01/20 19:04, , 15F
01/20 19:04, 15F
→
01/20 19:04, , 16F
01/20 19:04, 16F
推
01/20 19:18, , 17F
01/20 19:18, 17F
→
01/20 19:19, , 18F
01/20 19:19, 18F
→
01/20 20:27, , 19F
01/20 20:27, 19F
→
01/20 20:27, , 20F
01/20 20:27, 20F
→
01/20 20:37, , 21F
01/20 20:37, 21F
→
01/20 21:02, , 22F
01/20 21:02, 22F
推
01/20 21:26, , 23F
01/20 21:26, 23F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試探教育:指提供學生對職業之認識、探索及體驗教育。
二、職業準備教育:指提供學生進入職場所需之專業知識、技術及職業倫
理涵養教育,及建立技職專業之榮譽感。
三、職業繼續教育:指提供在職者或轉業者,再學習職場所需之專業技術
或職業訓練教育。
四、技職校院: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
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
五、技專校院:指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六、職業訓練機構:指依職業訓練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這樣看起來是所有高職群科的老師都要有業界經驗...
※ 編輯: rolandwuwu (1.172.141.183), 01/20/2015 21:28:08
推
01/21 17:50, , 24F
01/21 17:50, 24F
→
01/21 17:51, , 25F
01/21 17:51, 25F
→
01/21 17:51, , 26F
01/21 17:51, 26F
→
01/21 17:52, , 27F
01/21 17:52, 27F
→
01/21 17:53, , 28F
01/21 17:53, 28F
→
01/21 17:54, , 29F
01/21 17:54, 29F
推
01/21 17:57, , 30F
01/21 17:57, 30F
→
01/21 21:19, , 31F
01/21 21:19, 31F
→
01/21 21:19, , 32F
01/21 21:19, 32F
→
01/21 21:19, , 33F
01/21 21:19, 33F
→
01/21 21:19, , 34F
01/21 21:19, 34F
※ rolandwuwu:轉錄至看板 Teacher 01/21 21:39
推
01/22 01:46, , 35F
01/22 01:46, 35F
→
01/22 01:50, , 36F
01/22 01:50, 36F
推
01/22 14:01, , 37F
01/22 14:01, 37F
→
01/22 14:02, , 38F
01/22 14:02, 38F
推
01/23 11:51, , 39F
01/23 11:51, 39F
推
01/24 23:40, , 40F
01/24 23:40, 4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
studyteacher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29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