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高中] 有關於技職司的新法條聯署抗議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tuneevil (共飲逍遙一世悠然)時間11年前 (2015/01/27 00:48)推噓7(7推 0噓 6→)留言13則, 10人參與討論串4/5 (看更多)
雖然跟自己無關,但聽到如此錯愕的政策。還是令人傻眼。
聽到當下,馬上致電之前因職務而認識的全教總某位熱心助人理事:
告知關於技職法通過對許多代理老師的影響,
理事已口頭允許願意代為向教育單位轉述問題嚴重性。
同時彙整一下,目前網路技職法通過後的疑義。給全教總理事。
也方便理師能有數據、資料代為向相關單位轉述:
--
技職法已於104.1.14公佈,也就是自公佈日開始實施。
http://ppt.cc/TpfG
其中影響層面最大的是第三條、第二十五條: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試探教育:指提供學生對職業之認識、探索及體驗教育。
二、職業準備教育:指提供學生進入職場所需之專業知識、技術及職業倫
理涵養教育,及建立技職專業之榮譽感。
三、職業繼續教育:指提供在職者或轉業者,再學習職場所需之專業技術
或職業訓練教育。
四、技職校院: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
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
五、技專校院:指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六、職業訓練機構:指依職業訓練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第 25 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
經驗。」
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
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嚴重性:
第三條,確認高職含括在內。
第二十五條,確定符合聯招資格者為:
1、專任何格教師(公私立皆可)、
2、有業界一年以上經驗之代理教師。
如此,影響層面極為廣泛。不僅將近2000名代理教師可能面臨失業。
另一方面,全國技職也將多數代理教師無法考試而面臨缺乏師資問題。
(經我統計,全國教師聯招103年度,技職類科報名人數有1939名。
扣除正式老師以一成計算,也還有將近1800。)
--
網路上其他職科教師意見如下,提供您參考:
A老師:
經詢問陳情教育部技職司,國教署,全教會等承辦人員及長官,
有關於第二五條中的「已在職的專任合格教師」,確定是公立學
校的正式教師才具資格,(弔詭的是,此法公私立學校一體適用)
也就是若是服務於私立學校者的「已在職的專任合格教師」
就和公立學校的正式教師一樣不受此條所限。
因此結論是:
1.若是現職公國立學校的代理,代課,兼課的職業學校非普通科教師,
今年恐無法報名於5.9.舉辦初試的教育部受託的全國聯甄
(除非有一年以上的業界證明(且是要近幾年的,超過五年以上恐也無效)
2.承上,因此今年全國聯招,技職類科,只有合格專任教師以及在業界
一年以上之代理教師能夠考試
(私校合格專任教師,雖無業界經驗,也能考試)
3.長官和承辦人員說已經公佈了,無能為力。只能夠真的5.9日。
考完後有產生很嚴重的影響,才會被重視)
B老師:
哪年實施其實不是重點,重點是沒業界經驗的還是不能考
這業界的認定標準卻沒出來,這才是最為人擔心的
例1:假設同公司勞保記錄一年以上,有的人能力強,半年後跳去別公司怎算
例2:假設勞保單位不能為學校,在學校當技工或維護工程師、會計的怎算
例3:是否有年限限制,假設只能承認五年內的業界經驗,
以一個人在民國101年的工作經驗,如果考到107年還沒考上
不就又要再去業界,哪間公司會給你這樣啊。
C老師:
這個法案能吐槽的點實在太多了!
1.一年業界經驗,哪個企業會聘說你來過個一年水就要跑去考教甄的。
(除非公司你家開,但你家開公司也不會來考教甄)
就算你默默低調幹個一年突然嘣的一聲考上老師,
產業界練了你一年兵才要開始回收產能,結果人就跑掉了!
這不是破壞產學關係,那什麼才是破壞產學關係?
2.代理、代課不算業界經驗,但是因為正式教師每六年要出去"進修"半年,
可以見到的是每年需要的代理教師會顯著的上升,
但是剛拿到證的新手教師因為需要業界經驗,
所以不會有人去考代理,除非他想一輩子都不能當正式,
(第26條: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
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
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
以上。如果有其他疑義……我是可以略盡棉薄之力代為轉達……
但更重要的是,不管結果如何各位職科老師都要堅持,持續為台灣教育付出。
都要讓自己成為改變台灣未來的一份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19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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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uneevil (1.174.192.146), 01/27/2015 00: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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