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 任教私立學校須知事項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johny999123 (QQQQ)時間11年前 (2015/05/17 19:51)推噓28(28推 0噓 9→)留言37則, 29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代po)
鑒於不少私立學校不人道事件層出不窮,所以特別找過相關資料和律師諮詢,
發現老師的法學知識真的相當薄弱XDXD,
也是因為如此,許多私校就利用這點對老師予取予求
所以,提供給在私校、即將任職私校及即將離職的老師當作參考
由於本身並不是律師,所以無法提供相關法律諮詢,僅提供救濟管道,
站內信詢問也只回答相關權利救濟管道方法,
如果您認為心中有一句話是「教育圈很小,名聲很重要」「怕麻煩」「好來好去」
那麼也許您就不必浪費時間讀以下的建議
(以下針對三點提出建議說明,一. 教師謬誤觀念 二. 法律常識 三. 權利救濟)
一.老師的謬誤觀念
1. 私立學校政府管不到
2. 私立學校不適用教師法等規定
3. 教師聘約是我自己簽的,上頭載記的事項我都要遵守,不管無理與不合理
4. 違約就沒有年資證明
5. 簽了名字就不能夠有意見或反悔
6. 打官司會留下汙點
7. 打官司會花很多錢
二. 法律常識
1. 沒收證件(畢業證書、教師證)
多數私校扣留證件乃是要防堵接聘的教師再去考試而後離開學校,造成學校
需不斷地重新招考教師,私校這行為恐違反刑法304條,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因為考試是憲法18條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不能以此手段(扣留畢業
證書、教師證)阻止你的(考試)權利的行使,畢竟畢業證書和教師證
這兩項是用來證明你具備教師資格,就要算私校要做成人事檔案也可以影印。
再者,報名時也都已經作過與整本核對的動作,
也就是說正本與影本已經確認是相同者,更無扣留的目的性和原因存在。
2. 不給年資證明
根據條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及教育部94年5月5日台技(三)字第0940041097
號函,都可以知道,離職證明之發給係以教師依法離職為前提,
離職教師之權利,與教師是否違約離職、是否須對學校損害賠償係屬二事。
選擇職業是憲法保障之自由,若該教師決定離職,學校自應開立服務證
明,不得以不開立服務證明為手段妨礙教師選擇職業之自由。
學校對於未付清賠償、違約金之教師,得發給服務或年資證明,
並得於該證明書上註明未履行之義務。
也就是說私立學校不能以不發放離職或年資證明當作處罰,
年資和離職證明是用來證明,你工作的事實證明
而不是你跟學校的談判籌碼。
3. 違約賠償金問題
教師與私立學校簽訂教師聘約,屬於私法契約,所以適用民法契約相關規定,
多數私立學校對於違約的教師多有設定違約賠償金額,
違約賠償金額其實就是民法216條<損害賠償>的概念及民法250條,
教師(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違約)時應以填補債權人(校方)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
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也就是說違約賠償金額並不是任由私校漫天喊價,說要多少錢就多少錢,
也就是說學校也要提出相關說明,為何要設定其違約賠償金額,
所以面對不合理或過高的違約賠償金額時候,
可以透過相關法律程序和民法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4. 教師聘約內容
私校聘約實屬民法上契約,故適用民法相關契約規定,
從民法245-1條、246條、247條、247-1條,都可以知道教師聘約條文,
若有顯失公平或違反誠信原則的情況,則為無效。
5. 切結書問題
如同上述教師聘約內容,如有違反民法相關契約規定,一樣無效,
尤其是部分學校教師聘約會要求老師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
,這都是無效條款。
三. 權利救濟
1.教師申訴
針對教師權益,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考績、懲處、性平、行為不檢、
精神疾病、教學不力等,都可以是教師申訴的原由,
也就是說只要教師對於學校對於您的處置您認為有不妥,
原則上都可以提起教師申訴,分別向教育部法制處或縣市教育局處提起
教師申訴且教師申訴可以作兩次。
2.民事訴訟
處理違約金問題
3.加入教師<工>會
團結力量大,必要時能夠跟學校談判,如薪資。
結論
1. 法律只懂保護懂法律的人。
2. 自己的權利自己救。
3. 要做就不要怕麻煩。
4. 有作有機會,沒作一定沒機會。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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